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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共识巧解ADR案件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8-23 01:42 来源: 国际金融报

  

  

准共识巧解ADR案件

  民间的人们自有其解决纠纷的智慧,而这些智慧通过口口相传,也就渐渐成为他们所共享的“法治”经验

  【新闻背景】

  ADR,即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中文译为“替代性解决争议的方法”或“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是一组供当事人任意选择用来避免正式对抗性诉讼的办法,如协商、谈判、斡旋、调解等方法。日前上海法学会主办的青年法学沙龙第24场就以“消费类金融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研究”为主题,对ADR机制进行了研讨。为了让对ADR的机制有更加生动的理解,本期《经济与法》从乡村调解实例出发,试图为读者梳理出ADR的内在逻辑。

  关于传统中国农村,有这么一种认识,即“国权不下县,县下惟宗族,宗族皆自治,自治造乡绅。”前些年取消农业税后,关于基层权力悬浮的担忧不绝于耳,传统县乡关系的认识模型再次被探讨。我把这种认识模型称为“准共识”。本文要讲一个故事,“准共识”正是这个故事的内在逻辑,而这个逻辑即是ADR(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行动范式。

  邻居阿福是泥瓦工,跟着村上一包工头谋生计。在本镇翻修厂房时,从脚手架摔下,致死,如何赔偿成头等“议题”。阿福的小妹是另一村里的妇女主任,还与他人合开个小厂,见过世面。小妹先是召集亲戚,议定索赔62万元,因为有秘密的“杀手锏”,不怕对方不给。

  小妹接着把包工头叫来,开出价码。对方苦着脸称给这么多必倾家荡产。这时小妹抛出“杀手锏”,原来包工头没有搞建筑的资质,被政府知道要处分的。哪知包工头居然接得住,称已经咨询了镇上司法所的工作人员,那人说死者没有戴安全帽,如果闹到法院,死者也应承担责任。这时小妹就问包工头,那个司法所的人姓甚名谁,待包工头报了名字,小妹说也相识,可以约来一起谈。

  那个司法所的人(应该是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笔者注)并不肯来,只答应周末下午在司法所见。届时,几路人马到齐,镇上那个盖房子的厂里也来了人。司法所的人坐在中间,噼里啪啦地按着计算器,最后发话:“60.7万元,厂里出20万元,你(指包工头)出剩下的,我来拟个协议,盖个人民调解的章,赔偿款先给一半,死者先火化,余款再付。”协议拟出,各方无异议,至此事情了结,调解人收1500元调节费。

  这是一个纠纷通过非诉机制解决的绝佳例子,我们可以从上面谈到的“准共识”的几个层面来看这个ADR案件的内在逻辑。

  第一,血缘地缘关系在处理非诉纠纷解决中往往起着根本性力量。一旦发生纠纷,亲戚必须到场,对中国人而言,这就是一种义务。亲戚们有钱出钱,有力出力,出钱出力的多少常常决定了此人的话语力量,这种亲戚之间的良性竞争是维护乡土中国秩序的看不见的手。相应地,许多打工的人抱团外出到城市,自成一个群体,内部纠纷常常内部解决,与外部的纠纷常有老乡中较年长稳重或能力较强的人出面。

  第二,民间的精英分子在推动纠纷的处理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纠纷发生后,选择纠纷处理方式的主动权在民而非官,通过私了还是公了,通过白道还是黑道,通过诉讼还是非诉讼,都是当事人选择的结果,当然这又与当事人的知识、人脉等资料密切相关。故事中,小妹作为民间的精英分子或能人,有着类似于从前乡绅的影响力。

  第三,国家力量的隐现会影响非诉解决的进程。故事中,死者与包工头两方对国家力量的的回避和利用是具体而恰如其分的,死者一方不希望国家力量介入阻止其拿到更多的赔偿款,包工头一方怕资质的事情东窗事发,双方又希望援引国家的存在作为压制对方的手段。而法律工作者基于其与司法所的关系,更是游走于国家与乡村之间,让国家的(符号)力量或隐或现。这种暧昧姿态其实反映了国家对民间控制或疏离的犹疑,而这种立场,很可能反过来被少数精英分子加以利用作为解决纠纷的手段。

  记得何兆武说过,所谓历史其实是文雅的上等人写就的,其实法律及其理论又何尝不是,那些所谓的ADR的理论与实务性规范,不也是文雅的上等人写就的治术的一部分吗?可写归写,做归做,民间的人们自有其解决纠纷的智慧,而这些智慧通过口口相传,也就渐渐成为他们所共享的“法治”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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