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圣祥:房产加名契税 能否“不离不征”?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8-25 02:04 来源: 每日经济新闻舒圣祥
婚前房产证上加名要征收3%的契税,这对于市场价格不菲的房产来说,无疑是一笔数目不小的税收。在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引发婚前房产加名潮之后,突然对此征收契税,在时间点上确有些“趁火打劫”的意味。然而,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契税。所以,对于要求在婚前房产证上加名的,征收其所获份额的房产契税,也可以说是有法律依据的。
婚前房产属于夫妻一方的私人财产,这是婚姻法中的明确规定;而在房产证上加名的行为,意味着该房产从此变更为夫妻依约定份额共同所有。等于是,加名者获得了房屋原有产权人的部分产权赠与,房屋权属发生了实质上的变更,新承受房屋权属的加名者,当然应该依法缴纳与所获产权份额相对应的契税。
换言之,婚前房产证上加名征收契税,在法律是说得过去的。事实上,情侣们之所以要求在婚前房产证上加名,本身亦证明情侣们认识到在房产证上加名会导致房屋权属的变更,如果是婚后房产则根本无需加名。真正的问题在于婚前房产加名契税可以征,但要怎样征才更趋合理?有无必要对此类特殊行为予以特殊减免?我认为是非常有必要的。
婚前房产证上加名导致的是房屋产权的部分变更,这与契税按照整套房产征税的通常情况本身就不同。房屋作为不动产,要发挥其实际效用,通常是不能分割转让的;卖房子的都是卖一套,没有说卖半套房子的。所以这种加名行为,虽然会导致房屋产权的名义变更,但在居住功能上本身暂未发生任何改变。那么,同样一套房屋,在购买时已经征收过一次契税了,现在房屋并未再度发生实际买卖,而只是在形式上增加了一个名字,而且加名者与产权人是共同居住的夫妻关系,如果又再次对其中一部分征收契税,难免会有双重征税之嫌。
为此笔者建议,不妨对要求在婚前房产证上加名的行为暂时免予征收契税,或者说将契税缴纳时间延后,加名当时只计算和记录而不实际征收:如果事后该夫妻真的离婚,加名方实际获得那部分产权时,再对其补征当初应缴而未缴的契税;对于虽然加名却并未离婚的,房屋产权并未实际改变,免予征收不仅有效避免了双重征税嫌疑,而且也更有利于促进家庭和谐。简言之,不离不征,真离才征,或许是个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