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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名税暴露法律短板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8-29 04:24 来源: 深圳商报

  □ 西蒙周

  有时候,一项法律、一条政策的出台,引发的社会效果往往意想不到。最高法可能从来就没想到过,《婚姻法解释(三)》竟会引起对征税环节的广泛质疑。

  《婚姻法解释(三)》规定,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就是这两条司法解释,将无数本来还算是温情脉脉的家庭,顿时被扯去一层虚幻的面纱,夫妻双方开始认真考虑感情背后的物质关系。感情不能当饭吃,不能当衣穿,不能当房住,但房子属于不动产,既然新的司法解释明确了其产权归属,相应地,夫妻双方就会盘算感情和房子之间如何进行折算。于是,房产证加名,就成了众多夫妻的优化选择。

  但是,这一选择遇到了税务难题。众多夫妻本着同甘共苦的良好愿望,前往税务部门办理加名业务,大多却被告知,加上一个名字,就要交纳一笔金额不菲、比例不等的契税。具体比例,各地不一;更加奇怪的是,大多地方征此税,还有少量地方无此税。这样,一个具有全国意义的婚姻法解释,在加名纳税问题上,竟然出现了地方个性化的分歧。

  透过上述现象,人们最终发现一个事实,即公民依法纳税中的实体法,只是一个单一的《个人所得税法》,大多数的税种,包括适用税率、计税基础、征收范围等,竟然根据的只是1997年颁行的国务院暂行条例。而且,这一条例,竟然暂行了14年之多。这意味着,中国公民依法纳税在现阶段,只是按章纳税。

  不能否认,按章纳税具有正当性,但相对于依法纳税而言,它却具有相对宽松的操作空间,是否征税、如何征税,中央和地方政府因此就有了时间和空间两个维度上的主导权。而正因为此,才导致眼下这场加名征税五花八门的乱象。

  加名税属于契税,契税属于地方税,它目前的依据只是《契税暂行条例》。现行的《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税收研究室研究员孙钢认为,为房产证加名,是家庭内部事务,并不属于交易行为,以此征税,依据不够充分;如将加名视作赠与行为,条例只说了应当征税,并不代表一定要征税;此外,2004年,国税总局曾以国税函(2004)1036号文件指出,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时,不征收契税。按此文件,亲属间的遗产继承可免征契税,房产证加名等夫妻间的赠与行为,却要征收契税,这明显法理不通,存有矛盾。

  公民纳税,天经地义。反过来说,既然天经地义,相关纳税的法律条文就应该完善、完备和完整,这也是公民纳税对政府天经地义的要求。遗憾的是,透过房产证加名引发的征税之争,人们却看到了税务法律的欠缺、混乱和相互抵触。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按章纳税该取缔,依法纳税才是真章,立法修法应该尽快做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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