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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并购不得以协议控制规避安全审查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8-29 12:39 来源: 财新网

  应从交易的实质内容和实际影响来判断并购交易是否属于并购安全审查的范围

  【财新网】(记者 于海荣)中国外资并购安全审查机制再次在制度层面进一步明确,外国投资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实质规避并购安全审查,包括但不限于代持、信托、多层次再投资、租赁、贷款、协议控制、境外交易等方式。

  商务部网站8月26日公布了《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规定》(下称《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

  此前的相关规定中,外资并购安全审查的范围为: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军工及军工配套企业,重点、敏感军事设施周边企业,以及关系国防安全的其他单位;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和资源、重要基础设施、重要运输服务、关键技术、重大装备制造等企业,且实际控制权可能被外国投资者取得。

  有研究人士对财新记者表示,除涉及国防安全这一点比较好掌握,其他方面在执行中随意性比较大。也有业内人士呼吁,应细化审查范围,建议出台具体的行业清单。

  《规定》中并未就审查范围作出细化,但强调“应从交易的实质内容和实际影响来判断并购交易是否属于并购安全审查的范围”。外国投资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实质规避并购安全审查,包括但不限于代持、信托、多层次再投资、租赁、贷款、协议控制、境外交易等方式。

  此外,《规定》明确了申请人应提交的相关文件及程序。属于并购安全审查范围的,商务部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在其后5个工作日内提请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部际联席会议进行审查。

  在向商务部提出并购安全审查正式申请前,申请人可就其并购境内企业的程序性问题向商务部提出商谈申请,提前沟通有关情况。

  今年2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通知,决定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由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牵头,根据外资并购所涉及的行业和领域,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并购安全审查。3月初,商务部出台了相关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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