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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让门”该不该追刑责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8-30 05:24 来源: 深圳商报

  □杨 涛

  由卡塔尔航空和吉祥航空两架客机上演的“拒让门”已经发酵了一段时间。随着两架飞机的剩余油量数据公布,越来越多的法律界人士开始关注,对于这种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不该追究刑责。

  按照有关专家的解读,这种情况的发生,“在全世界范围内都是十分罕见的,这实在是匪夷所思。”因为,按照国际普遍的规则,只要空中的飞机发出MAYDAY,就意味进入紧急状态,有坠毁的可能,需要迫切救助,这个时候,无论是“空军一号”,还是一般民用、军用航班,都要给它避让。在美国,如果这样不听从空中管制的航班,甚至有可能会出动军机迫降甚至击落。所以,这是一起性质非常严重、情节很恶劣的事件。按照业内人士的说法,“这种行为如果不严惩,将来越来越多的人这么做,那发生重大事故就只是迟早的事了。”

  遗憾的是,对这一事件最终的处理,可能只是由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当事飞行员或被处以终生禁飞。但是,按照目前的法律,当事人却不会被刑事处罚。

  刑法针对非航空人员危害航空的行为,规定了诸多罪名,例如劫持航空器罪、危害飞行安全罪、破坏航空器罪,但是,对于航空人员本身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行为,却很少有相应的处罚罪名。

  目前,对于航空人员失职、渎职的罪名主要是重大飞行事故罪,是指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飞行事故,危及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但是,由于这一罪名的前提是“发生重大飞行事故”,像吉祥航空班机虽造成的巨大安全隐患,但并没有发生飞行事故,所以,对飞行员不能处以这一罪名。即使发生了事故,这一罪名的最高刑期只是七年,这与重大飞行事故可能涉及的人员财产损失,极不相称。

  有人认为,对吉祥航空班机飞行员的行为可以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追究,这种说法也值得商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对造成公共安全处于危险状态,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的前提是故意犯罪,是明知有危害结果发生,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而吉祥航空班机飞行员虽然有意违反制度,但并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故意,是一种过于自信的过失,即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这样的态度很难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追究其刑事责任。

  因此,为防范吉祥航空班机“拒让门”的事件再次发生,避免重大飞行安全事故的出现,有必要对这种严重违反航空规章制度的行为,用刑罚进行制裁。我建议,对于这种不服从调度严重违反航空规章制度,并可能造成重大飞行安全危险的行为,也要认定为犯罪,对于“发生重大飞行事故”后果的,则要提高法定刑,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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