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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火维权系列案一】受害居民申请确认违法责任主体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8-30 12:22 来源: 财新网

  复议申请请求确认静安建交委的数项行为违法。律师袁裕来认为应适用国家赔偿法律关系,而不是民事法律关系

  【财新网】(记者 谢海涛)上海大火案善后事件,波澜再起。在系列刑事案一审宣判20天之后,胶州路728号教师公寓大楼的21位居民,开始了自己的维权之旅。

  火灾的责任主体确认,是上海大火案居民维权的第一步。8月23日,受胶州路728号教师公寓21位居民委托,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袁裕来向静安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拉开了居民维权之序幕。

  该复议申请,请求确认静安建交委的数项行为违法——违规决定对教师公寓建筑节能减排改造项目不进行申报,致使该项目未纳入行政监管行为违法;违规指定静安建设总公司承包上述项目,并整体转包给佳艺公司行为违法;上述项目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时,违规决定开工行为违法;对上述项目施工中未采取有效监管措施行为违法。

  为证实以上事实,袁裕来同时受托,申请向上海市高级法院调取相关案件材料。袁裕来称,虽然静安区建交委上述违法行为,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2011)沪二中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已有认定,但该案尚在上诉之中,还未生效,认定的事实尚不能成为定案依据,故申请调取相关材料。

  律师袁裕来称,此举一是明确责任主体,把政府拉到前台。大火案一发生,有法律界人士就推出《侵权责任法》,将本案法律关系确定为民事法律关系。

  袁裕来称,这正中政府下怀,政府得以躲在幕后。但是,这种定位是方向性错误。本案法律关系是在教师公寓居民和静安区建交委之间发生的,是行政法律关系。节能减排工程是建交委为了改善教师公寓居民的居住条件实施的,行政法上称为给付行政。教师公寓保温工程是作为105地块施工的交易,静安建总只是受建交委委托,具体贯彻建交委的意志,从事建设活动,和教师居民并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

  不过,袁裕来也指出,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2011)沪二中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特大火灾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是高伟忠等人滥用职权造成的。他们实施的是职务行为,滥用的当然是行政职权。因此造成的损失,属于《国家赔偿法》确定的国家赔偿范围,应该由政府承担。

  袁裕来认为,寻求国家赔偿对于受害居民意义重大,因为按照《国家赔偿法》维权,比按《侵权责任法》索赔的赔偿额更高。

  就死亡赔偿金而言,《国家赔偿法》第34条规定“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侵权责任法》没有具体规定,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按照2010年的标准,上海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31838元,而2010年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7147元。以20年计算,两者相差达10多万元。

  此外,袁裕来还接受上述居民的委托,向国务院、上海市消防局、静安区政府、静安区消防支队、静安区规土局等单位,分别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行政复议涉及上海大火的责任主体确认,信息公开则指向国务院调查报告、教师公寓保温工程中保温材料的鉴定,大楼本身的消防设备等内容。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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