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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文昌建言刑诉法修订:无救济则无权利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8-30 16:13 来源: 财新网

  田文昌表示,有些规定必须设立救济条款,有相应的法律后果;刑诉法38条带有歧视性,应该取缔第1页 应增加救济条款第2页 刑诉法38条应该取缔

  【财新网】(记者 王和岩)有“小宪法”之称刑诉法,主要是规范、限制以公检法为代表的公权力,保障被告人权益的一部法律。

  正在全国人大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订草案,引来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而此次修订,涉及现行的刑诉法如何与律师法、如何与去年两高三部出台的“两个证据规定”衔接,在律师界反响尤为强烈。

  此间,来自实务界的律师,纷纷建言发声,以期此次刑诉法修订中,能充分体现其诉求。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田文昌接受财新记者采访,表达了对此次修法的意见。

  应增加救济条款

  田文昌介绍,在此次修法中,侦查、公诉部门与学界和律师界,包括法院,在诸多问题上分歧比较明显。

  他表示,一个贯穿始终的问题就是口供问题。其核心就是被告能不能有沉默权。如果确立了沉默权制度,将从根本上改变侦查机关的侦查方向,就要从突破口供为主,转向搜集实物证据为主。在这个问题上争议比较大。

  经过不断讨论,各方相对比较接受,规定不得自证其罪。如果这一条能够写上去,是一个比较大的突破。不过,现行的刑诉法和刑法有一些宣言性的禁止性规定,但是没有救济条款。诸如不得刑讯逼供、证人必须出庭等等,但是他就做了又能怎么办?无救济则无权利,没有相应的法律后果,这是最大的问题。

  田文昌认为,这次刑诉法修改,有关救济条款设立会比以前有些改进,“但具体能进行到什么程度我还有些担忧”。

  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是证人出庭。这个问题这些年来都没有得到真正的解决。由于对证人不出庭怎么办?法律没有规定。导致了现实当中,90%以上的案件没有证人出庭,甚至还更多。

  “我们的法庭也有举证质证,但对什么来质证呢?对纸来质证。这是很荒唐的事情。”田文昌说,在发达国家,传闻证据法庭不接受。即,凡是证人没有来到法庭,当着法官的面作证,一概被视为传闻证据予以排斥。也有特殊,如证人病重不能到庭,法官可以带着控辩双方,找到证人当面核实;还有控辩双方没有争议的证言,可以作为例外。

  在田文昌看来,取证时公诉方或者侦查机关寻找的是一个侧面,辩护方寻找的可能是另一个侧面。而证人对于两方面的内容都没有说谎,但都不完整,只有结合起来才完整。这种情况,证人要不出庭接受质证,根本就弄不清楚。

  还有一种情况是,证人可能用词不清楚,甚至是说了假话,则可以通过反复的交叉质证来辨明词义或者识破谎言。因此证人出庭非常重要。

  这一次法律修订,证人出庭、警察出庭、鉴定人出庭,都有可能写进去。“但证人不出庭怎么办?最后的救济条款能否严格到防止证人不出庭的程度,我还是有担忧。”田文昌说,“我的观点是,主要证人不出庭,证据不予采信。只有明确规定不出庭证人的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才能真正解决证人出庭的问题。”12下一页单页阅读本文导航 第1页应增加救济条款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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