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贵方解析刑诉法修订微妙博弈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8-31 13:30 来源: 财新网任何一方都不是铁板一块,公安和检察院虽然同处追诉一方,也并非时时处处利益一致,法院和律师、检方与法院都可能存在分歧
【财新网】(记者 王和岩) 《刑事诉讼法》修订中,涉及到以公检法和律师等各方利益格局调整,前者代表的公权力,后者象征私权利,两大板块,分歧明显,博弈不断。(相关报道:刑诉法修订征求意见:部分条款倒退引发担忧)
但任何一方都不是铁板一块,公安和检察院虽然同处追诉一方,也并非时时处处利益一致,法院和律师、检方与法院都可能存在分歧。
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李贵方曾参与刑诉法修订的多次讨论,刑诉法修订过程中,对各方利益诉求的异同、博弈,感受颇多。
侦查机关与律师界
大多数情况下,公安和检察院的利益诉求基本一致。这源于检察院承担了部分侦查职责。
如在侦查阶段的律师会见权上,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声音相当一致,与律师界的观点分歧明显。
2008年6月1日实施的《律师法》第33条规定,律师凭三证可以直接去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无需侦查机关安排,不被监听。对此,公安和检察院的侦查部门阻力比较大。
由于《律师法》与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下称《刑诉法》),在一些条款规定上不一致。导致实践中,律师拿《律师法》说事,侦查机关以《刑诉法》为据。
后者阻挠律师会见其背后的原因在于,“他们认为,在侦查阶段,律师凭三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直接会见,将对侦查活动不利。”李贵方说。
现行的《刑诉法》,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基本上都有侦查机关的人在场,有些地方的侦查机关,对律师的会见申请不予理睬,致使律师在执业中,会见权、调查取证权得不到保障。尽管《律师法》规定直接凭三证会见就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但律师法出台后,在实践中在很多地方被架空了,
据李贵方了解,全国有些地方如大连、大庆、珠海、河北省,是按照律师法的规定实施的,尽管未必做到百分之百。从这些地方的实践看,并没有出现侦查机关担心的那种情况——大面积的串供、翻供,使侦查活动进行不下去。“实践证明,这些担心可能有点过度。”
李贵方称,在《律师法》与《刑诉法》相衔接问题上,全国人大法工委、学者、全国律协,包括法院系统的观点基本一致,应该将《律师法》中的相关规定移植过来,因为法律不能不一致。
但公安和检察院的侦查部门还是有顾虑,认为如果所有案件律师都凭三证会见,将对他们的侦查活动产生影响。
于是,公安提出,一些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恐怖犯罪、涉及黑社会的案件、应该由侦查机关安排。
检察院也提出,希望将贿赂犯罪的共同犯罪作为特殊例外对待,律师也不能仅凭三证会见。他们的理由是,职务犯罪情况太特殊,都是一对一的,证据很难取。律师介入后,案子很难办下去。
而学者和律师们认为,可以有例外,但不能有太多。如果都特殊,《律师法》实质上就被抽空了。
李贵方表示,对于刑诉法的修改,公安机关的人也不是不希望修改,他们希望能够完善和扩大一些侦查权。
律师是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的。比如有些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的事件,都发生在侦查阶段。这种违法做法如何被发现,被及时纠正,需要一些外部的力量诸如律师的介入。
侦查机关自身也不希望发生刑讯逼供,也赞成禁止刑讯逼供。但是,他们同时也希望,不用这种方法,是不是可以用一些法律上允许的手段,比如增加侦查能力、搜集更多的证据,就不用那么依赖口供。像秘密侦查,检察院和公安都提的比较多,希望能扩大一些权力,增强他们侦查的手段,有些东西可以直接作为证据。
公检法的分歧
对于逮捕问题,律师希望程序更透明公开,负责批捕的检察官进行审查的时候,要像法官一样,听取侦查机关和犯罪嫌疑人方面的意见后,再决定逮捕与否,是否可用取保候审代替逮捕,减少一些逮捕率,发挥取保候审的作用。按现在的做法,基本上就是侦查机关向检察机关报材料。
在这一点上,检察院的主张与律师相近,但和公安有分歧。检察院认为,逮捕时检察官应该提审犯罪嫌疑人。
在李贵方看来,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在这个方面的分歧,不单纯是检察机关想扩充权力的问题。我国逮捕率非常高,超期羁押现象很严重。单凭侦查机关报送的材料,听不到犯罪嫌疑人或律师的声音,检察机关没法做出有效判断。有些过失犯罪、经济犯罪根本就不用逮捕,但是侦查机关的观念很落后,好像一取保就是放纵了一样。
法院的地位相对比较中立,多数情况下,比较同情和支持律师。但在涉及其自身利益,如死刑复核程序时,他们的观点又会与律师不一致,甚至同检察院也有分歧。
在目前刑诉法规定中,最高法院的死刑复核程序更像是一个内部的复核程序,不是一个司法程序。“最高法院可能希望保持现状,不希望检察机关和律师都介入,也不希望搞听证、开庭。但律师和检察院都希望介入,必要的时候,最高法院应该搞听证会。”李贵方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