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称月饼所附税种不同不存在重复征税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9-01 08:15 来源: 中国经济网8月30日,福建省地税局向媒体表示,对月饼征个税早已有之,不缴者将被罚。
而上海税务部门则表示,对月饼征收个税采取人性化操作,企事业单位不申报职工月饼收入,税务部门将不予深究。
这个中秋赶上个税新政,到底要不要交月饼税,各地说法不一,公众一头雾水。就此,记者采访了有关专家。
一问:月饼征税,冒出新税种?
实物也要缴个税,月饼税不是新税种
月饼税是个新增的税种吗?有法律依据吗?
刘剑文,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长期从事财税法研究。他认为,“所谓‘月饼税’,只是一种民间说法。从本质上说,它属于个税征收范围中的工薪所得,并非新增税种。”
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征税范围作了明确规定,既包括现金,也包括实物。“个人所得税的核心为‘所得’,发月饼当然应该缴个税。”刘剑文认为。
所得实物怎么缴税?根据个税条例,刘剑文解释道: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郭卫东律师表示,我国税法中没有“月饼税”这个税种。9月1日即将施行的个税新政,也并没有进行修订。从报道来看,实际上是将单位发月饼纳入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范围,这么操作是符合税法规定的。
月饼年年发,为什么以前很少听说月饼税呢?
对此,刘剑文表示,其实,对作为福利发放的月饼征税,并非新事物。只是由于实物征税领域逃税现象比较严重,所以没有引起如此广泛的反响。
他认为,对实物福利严格征税,将真正实现税收公平。现实中,有些单位通过发放实物进行避税,这是不公平、不合理的现象。今后,严格征管是大的趋势。
二问:重复征税,传言属实吗?
月饼所附税种不同,不是重复征税
有媒体报道,虽然将单位发放给员工的月饼作为实物所得征收个税并无不妥,但是以什么数额为基数进行征税却存有疑问。
以一盒价格为300元的月饼为例,售价中至少应当包括17%的增值税和一定数额的营业税。也就是说,对于需要将月饼折算为收入的员工来说,他在获取这项实物收入时,已经被商家“转嫁”承担了商品的税款。按照月饼含税价进行征税,让一些媒体和公众质疑,月饼征税可能涉嫌重复征税。
刘剑文认为,对个人所得的月饼征税属于直接税的范畴,并不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
他说,不同环节有不同的纳税主体。在月饼的生产经销环节和个人工薪方面,按照目前的税法,都需要征税,不存在直接税的重复问题。
“我们这里讨论的‘月饼税’问题中的‘月饼’,并不是从月饼生产或销售的角度而言的,而是指发放给个人的、以实物形态表现出来的个人所得。如果这样想会比较容易理解:中秋节前,发放月饼,和发放相当价值的人民币,本质是一样的。”刘剑文说。
作为法律工作者,郭卫东认为,“所谓重复征税,是对同一行为征收两次或两次以上同税种的税。”
他表示,在个税实际征收中,也不能完全排除重复征税。“比如,境内纳税人的境外所得,在境外会被征收个税,而在境内也会有被再次征收个税的可能。”
三问:合法征税,为何意见大?
加强征管透明度,才能赢得更多理解
单位发月饼,个人要缴税,虽然很合法,却不近人情。合法征税如何取得公众理解?
刘剑文表示,老百姓对月饼征税意见大,完全可以理解。毕竟,税收和人们生活息息相关,涉及民生和利益诉求。我国税制还不尽完善,这也导致老百姓的税痛感较为强烈。
“这方面,税务部门并非无可作为。加强税款征收、使用的透明度,加强税收法治的宣传,都能让老百姓对合法征税更加理解。”他说。
同样是单位发月饼,有的地方严格征收个税,有的地方表态将酌情处理。有的单位严格代扣,有的单位“合理避税”。甚至有人说,月饼税针对企业不针对行政事业单位。种种这些,让许多人感到税收不公。
“不能说只针对企业不针对行政事业单位,只要不是自己掏钱得到的月饼,都应计入应税所得。”郭卫东认为,现实中,确实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只有税收面前人人平等,百姓才不会有意见。
刘剑文则强调,“老百姓有较大的反响,不要认为是坏事。这说明,他们在关心自身利益的同时,也关心国家的未来。政府应当思考,税收如何有助于民生,如何实现良法之治。”
他建议,国家应当规定价值较低的实物福利免征,国外有类似的做法,同时,税务机关人性化的征收是必要的。
(责任编辑:孙丹)
加名税
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称,婚前房产归个人所有。于是,各地纷纷传出“房产加名应征税”的消息,南京、武汉等地均在传闻之列。
让大家困惑的是,据媒体报道,短短几天,南京关于加名税变了多个说法:从“即日开征”,到“等国税总局的意见”,再到“暂不征收”。武汉也存在着房产、税收等各部门口径不一的情况。
一时间,众说纷纭,着实叫人摸不着头脑。
一问:加名征税,师出有名吗?
房产证加名,权属转移,可依法征税
近日,南京市地税局在其网站登出回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契税。
该回复指出,根据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婚前房产归个人所有,将原本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即将房屋的部分产权转移给另一方,按照现行规定属于契税征税范围。
在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看来,加名税是媒体提出的概念,实际上就是契税的一个征税项目。房产证加名后,部分权属转移,依法可以征税。
但各地对加名税做法、态度不尽相同。
广州市房地产交易中心表示,广州目前政策暂无变化,房屋产权证夫妻一方加名不征收契税。只要夫妻双方带齐证件,到交易大厅办理,并与相关部门签订证明该产权是“夫妻双方共用财产”的协议,则可免征契税。
广州市地税局纳税人服务中心相关工作人员坦陈,新司法解释出台后,执行中确实遇到一些问题。但市级税务机关无权制订税收政策,已向上级税务机关反映。如上级正式出台实施意见,将按规定执行。
对此,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郭卫东持不同观点。他认为,“加名”只是夫妻对有关财产的约定,不是交易行为,不应当征收契税。
二问:征收乱象,根源是什么?
加名人数增加,带来地税新税源
如果征税师出有名,南京缘何又决定“暂时不征收”了呢?南京市地税局公告称,社会对此事关注度较高,市级税务机关无权制订税收政策,市地税局已积极向上级税务机关反映。
这一说法依然让公众不解:如果无权制订,最初为何表示“即日征收”?
同样纠结的还有武汉。此前有媒体称,武汉对婚前房产证加名按加名方取得房产份额征收4%的契税。
8月29日,记者向武汉市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咨询。工作人员说:过去按照4%征收加名税。婚姻法有了新解释,社会上很关注,暂停办理此业务。
武汉市地税局办公室一位负责人没有正面回应过去是否征收加名税,但他表示,一直按湖北省地税局规定执行,具体政策须向省地税局咨询。
湖北省地税局税政三处一位熊姓负责人说,目前该局做法是,不管婚前婚后,此类房产视为夫妻共同拥有,只要双方同意加名,不征收加名税。
但他也强调,能不能征收某项税,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来定的,不是一省一市自行决定的。
刘剑文认为,地方税务机关匆忙决定征收加名税,反映出他们急于控制新税源的心理。司法解释出台之后,由于加名人增多,地税部门发现加名成为一个重要税源。因此,没有请示国税总局就自行出台了征税政策,“这在程序上有瑕疵”。
三问:各执一词,权威在哪里?
主管机关应及时、主动维护法制统一
针对加名税,有公众表示,相同的事情,各地做法不同,甚至一个地方各部门之间也存在不同看法。究竟是此事太复杂,还是征税太随意?
专家认为,契税条例和有关行政解释并没有明确规定加名的行为应当征收契税,从法理上讲,这构成了税法漏洞补充。税法漏洞补充更多强调从有利于纳税人的角度解释。对加名造成房屋权属变化的征税问题,应坚持有利于纳税人的立场。
刘剑文介绍,目前我国税收立法权集中在中央,“地方没有税收立法权,不能擅自出台征税规定。”他说。
在他看来,在一些地方政府对于加名是否征税理解不一、做法不一的情况下,国家主管机关应当及时、主动地维护法制统一,尽快出台法规,确定征还是不征,不能听任地方政府各行其是。
他强调,在制定“房产证加名征税”政策时,要以人为本,既要考虑“税理”,也要考虑“人情”,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情况,以保证出台的新政策具有可行性。
在南京市地税局的公告中称,国家税务总局正在着手研究具体意见,待正式意见明确后,南京地税局将按上级规定执行。
截至发稿,对于此事,本报尚未从国家税务总局获得回应。
(责任编辑:孙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