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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不征“加名税”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9-02 05:34 来源: 国际金融报

  

  本报记者 黄晶华

  “房产证加名税”争论尘埃落定。

  昨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通知,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有评论认为,最终结果既考虑了“税理”,又考虑了“人情”。

  “可能是两部委迫于社会压力及征管条件,依据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四项的授权,做出的减免。”一位地方财税部门人士向《国际金融报》记者分析。

  依据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四项,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可减免契税,正是这条给财税部门处理这类棘手问题留了一道门。

  对于此次契税免征,也有法律人士指出,若发生了交易行为,本应征收契税,而交易行为也包括了赠与行为。因此从法律层面上表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征收契税,是合理的。现在婚后免征契税,有关部门可能是出于全面的考虑,但如果是婚前,依然要征收契税。通知中所指的免征只是针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言。

  不过,南开大学经济学院教授马蔡琛对《国际金融报》指出,此次免征政策在一定程度上说明税收管理制度弹性太大,法律严肃性受到挑战。

  但他也强调,税收应少涉及家庭内部的资金变化,家庭内部馈赠原本就不应属于税法调节范围。而就契税本身而言,早已没有存在的必要。

  此外,有人认为,免征“加名税”或将促使“婚房”成交量进一步提升,房产证“加名潮”恐将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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