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住宅小区停车位拟允许转让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9-02 12:46 来源: 中国经济网小区的停车位买还是不买?这让很多市民纠结。据悉,我市小区停车位流转遭遇的法律空白很快就能得到填补。根据市规划国土委给市人大代表的建议答复,该委已草拟了《深圳市区分所有建筑物停车位出让转让办法(代拟稿)》,办法拟允许住宅小区停车位转让,停车位少于房屋套数的小区,一套房屋只能购买或租用一个车位。
代表建议:
“车位长租”业主权利难保障
今年市“两会”期间,市人大代表张静平、吕成刚联名提出《关于规范住宅小区停车位租赁管理的建议》。建议举了一个例子,从前年开始,万科城住宅小区要求业主将已实行多年的月租200元、每年签一次合同的车位租赁方式更改为“车位长租”方式。所谓“车位长租”就是要求业主一次性支付10万元以上的金额,以换取“租赁车位20年,再‘赠送’40年”的车位租赁方式。
建议认为,在停车位权属法律概念模糊的情况下,这种名为“长租”、实为出售车位使用权的做法存在重大隐患,业主购买了停车位后,并不能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产权,亦无产权证明。而且,根据合同法,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建议政府相关行政部门在规划许可时明确住宅小区停车位的所有权属,杜绝发展商为谋取利益损害业主权益。
建议答复:
正草拟停车位转让相关办法
代表的建议引起了我市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市规划国土委在建议答复中表示,地下停车场权属问题是近几年我国房地产登记工作中逐渐凸显出来的新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虽然对停车位的问题进行了部分规定,但对其权属等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并未予以明确,而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也尚在起草制订过程中,我市除《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第十三条外,亦尚未出台有关这一问题的详细规定。
随着深圳经济快速发展,汽车的保有量急速增长,而深圳市除少数公共独立停车场外,大部分附建停车场存在产权不清、权属不明等问题,导致停车位的收益、处分和管理权出现纠纷,影响了停车场建设的积极性,加剧了停车难等问题,土地等稀缺社会资源的利用也无法达到最优。
建议答复表示,市规划国土委正积极会同我市有关部门研究解决方案,草拟了《深圳市区分所有建筑物停车位出让转让办法(代拟稿)》。该《办法》依据物权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对停车位开发利用、权属确定、权益转让等做出了明确规定,有望妥善解决此类问题。
办法出台前应停止出售停车位
建议答复指出,针对目前停车位严重不足的情况,考虑到解决该问题的根本在于鼓励停车位建造,而地下车库的建造成本较高,即使停车位能够出售,开发企业也仅能收回部分投资;因此,《办法》拟允许除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的业主共有停车位外的其他停车位进行转让。这样做一方面是考虑到只有允许停车位转让的市场化,才能充分调动各方面建造停车位的积极性,从根本上解决停车难的问题;另一方面也是保证与上位法的一致,从物权法、最高法《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省物管条例、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我省住宅小区车位、车库租售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有关规定来看,上述上位法均基本明确了允许停车位的转让行为。
建议答复特别提出,现阶段在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未出台之前,有必要从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一律要求开发企业停止出售停车位的行为。
一套房屋只能买一个车位
为规范停车位的转让,保障建筑区划内业主的利益,《办法》拟对车位的转让对象、转让数量进行严格限制,保证优先满足本建筑区业主需要,最大限度地保证停车位在区分所有权人之间进行合理分配。
《办法》拟规定,配建停车位的受让对象只限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也就是说只能出售给业主。同时,增设停车位的转让必须首先满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需要,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数量少于房屋套数的情况下,房屋购买人每购买一套房屋,只能相应购买或租用一个车位、车库。
(责任编辑:单晓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