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俊海:严格市场准入 提高失信成本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9-05 08:34 来源: 中国经济网——访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
商业诚信体系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政府有关部门、企业行业、消费者等社会各个层面的共同努力,其中,制度建设是最为重要的一环。在加强商业诚信体系建设中,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些什么?应当如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记者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
记者:在加强商业诚信体系建设中,政府首先应当做些什么?
刘俊海:应当建立各类市场的进入制度,还要进一步发挥政府行政处罚的职责,加大行政处罚的力度。
另外,要加强立法修订步伐,提高失信的成本。所有的法律体系都应当贯穿一条,那就是弘扬诚信文化的主旋律。例如商务部目前正在起草“网络零售管理办法”,其中实名制和交易商的连带责任一定有所体现。再如修订中的民事诉讼法,应当引入集团诉讼制度或公益诉讼制度,赋予消费者协会、协会社团的成员向特定的失信企业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记者:如何加强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合作?
刘俊海:目前许多政府部门都建有信用数据库,关键是要打破部门之间的界限,实现银行、工商、税务、海关、证券、保险、商务等诸多部门和产业或市场领域之间的信息共享和衔接,使这些信息能够随时供公众查询,做到全天候、全方位地向消费者提供。
为了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合作,强化信用监管力度,国务院可以成立一个商业诚信工作委员会,加强对政府各有关部门的协调,采取政府道德教化,民政行事的手段,综合治理失信行为,以构建一个和谐的、有竞争力的市场经济环境。
记者:在对诚信企业的激励和对失信企业的惩戒上,政府应当如何把握?
刘俊海:首先,要采取“胡萝卜政策”激励诚信企业。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政府的诚信企业激励基金,提高政府财力支持的可操作性,起到激励诚信企业、惩戒失信企业的作用。例如在政府采购中,可以加大诚信企业的权重,使之和不诚信的企业产生明显差别。
此外,要采取“大棒政策”完善失信企业民事责任制度,特别是加大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追究力度。从消费者权益保护角度而言,应当进一步加大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改革力度。原则上下要保底而上不封顶,由司法部门按照商业欺诈的不同情况确定惩罚金额。民事责任追究要切实提升守约方、受害者的维权收益,降低他们的维权成本,同时大幅提高失信企业的失信成本,降低失信收益。还应当建立一个诚信修复制度,允许失信的人、失信的企业,意识到自己的问题以后慢慢修复自己的信用。文/本报记者陈郁
(责任编辑:马常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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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常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