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的疯狂:谁导演了渤海油田的“掠夺式开采”?根据合作协议,未来两三年内,中海油将逐步收回蓬莱19-3油田的作业权和权益。而康菲,被视为“在合同到期前对该油田进行了‘掠夺式开采’”。詹铃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9-06 09:16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 詹铃 深圳报道
9月5日,在渤海溢油事件发生3个月后,蓬莱19-3油田正式全面停产。该油田是中海油与美国康菲石油公司的合作开发油田,其中,中海油拥有51%的权益,康菲则拥有49%的权益,并担当作业方。
“在合同到期前进行‘掠夺式开采’,这几乎已经成为外资石油公司在中国海域实施开发的惯用伎俩。”9月5日,中海油旗下的中海石油研究中心一位专家对本报记者称。
这位专家向本报记者透露,按照康菲与中海油合同约定,2012年年底,双方就将重新商定合作模式,中海油可以将作业权收回,或者是调整双方的分成比例,而至2014年,中海油将进一步收回该油田的权益。“康菲很明白,中海油明年肯定会选择‘收回作业权’,所以,它才会不顾地质条件地疯狂开采。”
而拥有该油田51%权益的中海油,也遭遇了“连带损失”。在停产令发布后,中海油(0883.HK)公告称,停产后,中海油每天的净产量将减少约6.2万桶。目前,蓬莱19-3油田的权益,约占中海油年度总产量的3%。
当然,此次停产,对中海油来说似乎并非坏事。一位中海油内部人士对本报记者称,“康菲更看中短期价值,而中海油更看中长期价值”,“对于中海油来说,短期内,停产对效益有影响,但长期来看,这可以使油田的地质结构更加稳定,有利于未来长期开采”。
掠夺式开采
“掠夺式开采的一个主要表现是,加大增压注水电潜泵的功率,也就是加装变频器提高电潜泵电机频率,另一个表现则是,不顾地质条件,频繁打新的注水井来增加油层压力,提高采油量。”前述中海石油研究中心专家指出,“这种做法,完全违背了工程技术原理,因为,最初工程设计时并没有考虑到这种超压承受力,久而久之,就会使地质状况出现问题。”
而这一个观点,也与七部委联合调查组此前对“渤海溢油事件”的调查结果非常接近。
七部委联合调查组技术组组长、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司副司长陈先达称,根据康菲公司提供的资料以及调查组的详细核察,在蓬莱19-3油田B平台B23号井,本来应该采取分层注水的作业方式,这样可以防止地层压力不一形成超压乃至地层破裂。然而,康菲并没有遵守这一操作规程,而是采取笼统的注水方式,同时向各个地层注水。
而在发生溢油的C平台,在事故发生前夕,康菲公司刚刚新打了一口名为C20的注水井。而正是这一口新井打穿了C25号井制造出的油层高压区,并由此引发了海洋石油开采中最严重的灾害——井涌。
“从各方面来讲,打这口新井是没有必要的,唯一的解释是,康菲在蓬莱19-3的作业权已面临交接,为了在短期内尽可能抽出更多的油,康菲不顾地质情况,增加注水井,以进一步增加油层压力。”一位调查组成员称。
据中海油内部人士透露,中海油和康菲一直以来都有一个联合管理委员会,由双方成员组成,但由作业者康菲主导。“根据分成合同,油田的作业方可以掌握采油进度,全面负责油田的开发生产管理。而作为非作业者,只能参与工作计划和年度预算的制定、大型投资及重大变更的审批。”
这位人士对本报记者直言,这种合资油田合同到期前“狠捞一笔”的做法,并不是康菲的个别现象。
中海油得失
“对于中海油来说,我们对于油井的采油规划,更看重长期价值,而对外资来说,由于有合同限制,更看重短期价值,这个确实是双方的分歧所在,但目前,还没有很好的办法来规范。”前述中海油内部人士对本报记者称。
而中国石油勘探开发研究院的一位专家则认为,这次渤海溢油事件,可能将对中海油广泛使用的“中外合作开发模式”形成挑战。
该专家告诉记者,外资公司在我们海域进行石油开采为数不少,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尤其盛行。以中海油为例,成立初期,其自身技术有限,于是便将大量海上区块对外招标出售勘探权,并按比例共享收益,以扩大采油量。
而这些油田的合作模式,基本上都与康菲类似:由外资企业投资勘探,探明储量后,双方共同分享石油权益。
资料显示,1994年12月,美国康菲公司与中海油签订合同,取得了对位于渤海湾的11/05区块进行勘探作业的授权。1999年5月,康菲公司成功地发现了目前中国海上最大的油田——蓬莱19-3油田。至2002年2月,蓬莱19-3一期工程正式投产。值得注意的是,1994年时,中国原油基本可以自给,而2011年上半年,中国原油的对外依存度高达55.2%。
“今天看来,这种模式不仅导致大量石油资源落入外资之手,而且,由于外方掌握作业权,中方缺乏有效的监督条款,从而,埋下了类似此次渤海溢油事件的隐患。”上述专家称。
前述中海油内部人士对记者称,根据双方合作的协议,出于技术保密等需要,中海油甚至没有权限“随时派人到作业方康菲石油的平台上去实地勘察”。
“按照惯例,中外双方的合同期一般不超过30年。”上述中国石油勘探开发研究院专家表示,“现在的中外合营油田大多是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签署的合同,未来合同到期后,中方应尽可能的全部予以收回。”
谁来买单?
“我相信,国家海洋局对于这次溢油事件对环境的污染,已经掌握了充分的证据。但现在我担心的是,中海油的责任怎么认定。”北京中咨律师事务所夏军对记者称,“中国法院即使判决康菲败诉负责赔偿,但在赔偿额上,康菲有可能只是出自己的权益比例。而是否把作为央企的中海油一起起诉,这就要看国家海洋局的决心和底气了。”
据一位接近国家海洋局人士透露,此次事故发生后,中海油曾在康菲公司与国家海洋局之间进行了大量斡旋。
“由于中海油及康菲称,因为涉及保密信息,双方的合作合同没有公开,对于它们之间具体的权责分配,我们无法知晓。但不管怎么说,对于这场灾难的赔偿,中海油难以置身事外。”夏军说。
而康菲中国总裁司徒瑞在8月24日的新闻发布会上曾表示,如若此次事故涉及到赔偿问题,其将与中海油协商进行。司徒瑞言下之意很明显,康菲将不会独力承担此次事故的赔偿损失。
“康菲公司和中海油的合作一直是非常紧密的,最近这段时间,双方每天见很多次面,一直在为处理这起事故集中地工作。到目前为止,双方工作的重点是解决溢油事件,但是将来一旦有要求赔偿的事情发生,当然会谈及(赔偿)。”司徒瑞称。
而据前述中海油内部人士透露,在中外合作开发的油田项目中,合作双方都有一个共管账户,一旦发生赔偿,很可能先从共管账户支出。而一旦赔偿额超出或是远远超出共管账户的支付能力,那么,康菲与中海油之间的赔偿责任分配,将成为一个尖锐的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