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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民向黄光裕索赔400元 怀疑代理律师自我炒作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9-07 07:37 来源: 中国经济网

  本报讯 (实习记者 王维维)黄光裕因内幕交易、非法经营等罪服刑,却被普通股民诉上法庭,索赔股票损失400元。昨天上午,开庭不到半小时,便因原告李岩追加索赔数十万元而休庭。

  2010年8月,黄光裕因犯内幕交易罪、非法经营罪和单位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6亿元,没收个人财产2亿元。法院认定,2007年,在重组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期间,黄光裕组织资金购入中关村科技股票,账面赢利3.09亿元。黄光裕案终审判决后,多位因购买中关村科技而遭受损失的股民,筹划向黄光裕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河南驻马店股民李岩便是其中首位获得法院立案的起诉人。

  昨天的庭审现场,被告黄光裕及其妻杜鹃均未出现。被告席上,黄、杜的四名代理律师端坐一排,其中两名律师曾参加过黄案刑事案件的诉讼。

  原告方称,李岩在2007年6月13日,以每股10.39元购买中关村科技股票500股,总金额人民币5195元,并于2007年6月15日把上述股票以每股10.08元全部卖出,卖出5040元,共损失155元。在李岩进行上述操作的同时,2007年4月至6月,黄光裕作为中关村科技实际控制人、董事,在拟将中关村科技与北京鹏泰投资有限公司进行资产置换事项中,决定并指令他人使用其实际控制交易的龙燕、王振树等六人的股票账户,累计购入中关村科技股票976万余股,成交额9310万元。至当年6月28日,该六个股票账户的账面收益额为384万余元。

  原告方认为,李岩出卖股票的行为与黄光裕等人涉嫌内幕交易是同一时间的反向交易,其损失与黄光裕的内幕交易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由于黄光裕等人的内幕交易行为,致使原告做了一些不适当交易,加大了原告的交易成本,体现在佣金损失和印花税损失。此外,原告本应获得更多利益而没有得利。

  原告代理律师张远忠在法庭上提供了索赔佣金和印花税方面的证据和具体金额,其中,6月15日之前的佣金损失为98.15元,印花税损失为147.23元,并要求追加赔偿2007年的8月13日至9月27日和2008年的5月至11月的股票交易数十万元损失。

  对此,被告方认为,原告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后提交的证据和追加的索赔数额,因而均不认可。法庭宣布休庭。

  “这是我们意料之中的。”昨日,张远忠称,诉讼当中增加变更请求很正常,法庭休庭也很正常,这是原告方的诉讼策略之一,具体原因将在下次开庭时透露。

  焦点

  损失金额怎么算

  李岩案中,原告主张的索赔金额为其2010年6月15日股票账面损失155元,6月15日之前的佣金损失98.15元,印花税损失147.23元,共计400.38元。而在昨日庭审休庭后,原告代理律师张远忠称,将变更计算损失的方式,把当事人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和交易成本增加的三部分损失加和计算,把索赔金额追加到几十万元,具体数额暂不便透露。

  据悉,股票内幕交易民事索赔的相关司法解释尚未出台,股民的损失如何计算,缺少可以借鉴的司法判例。

  张远忠说,按照美国证券法的规定,内幕交易案的损失有差价计算法、实际价值估算法和平均值计算方法等。如果用这些方法计算本案中股民的损失,需要一笔笔地核算,工作量很大。

   如何证明因内幕交易受损

  “内幕交易不是一个反向交易就能证明的。”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徐平律师认为,证明股民损失与黄光裕操作股票行为的关系很困难。虽然司法判决认定黄涉嫌内幕操作,但原告李岩卖出股票的动机,可能是基于对市场的前景不看好等原因,但很难证明与黄光裕有关系。

  徐平说,如何证明这种因果关系,也是本案的关键。原告仅以他实施了与内幕交易行为人反向的交易,并不足以说明损失是由于内幕交易引起的。原告每股股票的买进与卖出之间的价格差较少、买入和卖出的时间较短,至少从目前来看,还不能合理地排除损失是市场波动原因导致的可能。

   代理律师是否自我炒作

  张远忠透露,目前有数十名股民已找到他要求起诉黄光裕,他也是考虑将诉讼分阶段进行,全部股民提起诉讼的话,索赔总金额将达到千万元。据了解,张远忠也是股民状告“黑嘴”汪建中案的代理人。而此次代理李岩状告黄光裕,起初仅索赔400元。因而有人质疑张远忠自我炒作,张远忠回应称:“希望国内的律师或投资人都能像我一样炒作一下,让违法犯罪者知道,内幕交易后果很严重,股民很生气,我觉得这个全民炒作是有积极意义的。”

  (责任编辑:孙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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