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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可享税收优惠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9-07 10:35 来源: 深圳新闻网-晶报

  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罗湖区胡先生来电咨询:我是一名大学生,自主创业能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我是2010年毕业的,今年开始自主创业。

  地税局丁小姐回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的规定,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是指:1.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2.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因此,2010年为该大学生的毕业年度,2011年自主创业不能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龙岗区古小姐来电咨询: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调整了减除费用标准,从9月起开始实施。在申报方面有哪些注意事项?

  地税局方小姐回答:为贯彻落实2011年9月1日起施行的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地税网上报税系统、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将于8月31日进行调整,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自行申报的注意事项如下:

  (一)如“所得期间(税款所属期)”填写为“201108”,系统将按2000元减除费用和旧9级累进税率表计算工薪所得应纳税款;如填写为“201109”及以后月份,系统将按3500元减除费用和新7级累进税率表计税。

  (二)“所得期间(税款所属期)”的填写应遵守个人所得税收付实现制的原则。例如:国内人员2011年8月份工资于9月发放,按税法规定应在次月(10月)申报,此时应填写“所得期间”为“201109”,系统就会按3500元减除费用和新7级累进税率表计算工薪所得应纳税款;如果上述扣缴单位在9月份提前申报时,将“所得期间”错填为“201108”,会造成系统仍按2000元减除费用和旧9级累进税率表计税。

  对未按照上述收付实现制原则申报的扣缴单位,今后应当依法调整。如8月份工资在9月发放,“所得期间”应填写为“201109”而不是“201108”,并在10月份申报。上述调整会导致这些扣缴单位在地税信息系统缺少“201108”所属期的申报数据,但不影响今后申报征收。

  (三)使用网上报税系统代扣代收税款(支付个人收入)明细申报模块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扣缴单位,可以在2011年9月提前申报所属期为“201109”的扣缴税款(注:正常应在10月申报),但在申报前,应在申报界面下载填写最新的明细数据导入EXCEL模板(附件:数据导入EXCEL模板)。

  (四)使用总局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扣缴单位,在将代扣代缴系统升级到1.2.110版本后(详见附件《代扣代缴系统升级操作说明》),可以在9月份按3500元减除费用和新7级累进税率表提前填写“201109”所属期的支付收入明细表,但必须等到10月份才能进行申报和缴款。为尽量避免扣缴单位将9月份支付收入错填为“201108”所属期的现象,对代扣代缴系统尚未升级的扣缴单位,9月1日以后的申报将一律提示失败。

  福田区陈先生来电咨询:我是某出租公司的的士司机,每月缴纳100元的个人所得税。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将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确定为3500元/月,对出租车司机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定额标准是如何调整的?

  地税局方小姐回答:根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深地税告〔2011〕8号)的规定,为公平税负,提高税收征管效率,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从切实减轻税负和有利于建立自然人纳税档案角度出发,此次调整,对的士司机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单车/每月/100元”定额标准,调整为“单车/每月/10元”征收,降幅90%。

  (深圳地税12366-2税务咨询中心 方丹晖 丁慧冉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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