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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解释“永不上诉”承诺书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9-08 00:01 来源: 中华工商时报

作者: ■本报评论员王志新

  本来已判决的案子在案卷中竟增加了一部分,而增加的那部分中竟有一份“永不上诉”的承诺书。更为奇怪的是,在承诺书上签字的法人代表说,自己并未签署过此文件。

  俗话说,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日前,媒体报道的发生在陕西咸阳中院的这起蹊跷的案卷材料无端增加一事正应了这句话。

  不知道这份蹊跷的“永不上诉”的承诺书来自何处、用做何用,反正是正正当当的被放在了原本已经封存的案卷中。

  据报道,如果不是当事人及委托律师一次偶然的机会向该院院长、审监庭法官当面反映情况,这份“站错了队”的蹊跷承诺书还不知道要被尘封多少年。

  解铃还需系铃人,谁来解释蹊跷的“永不上诉”承诺书呢?唯有咸阳中院。

  毋庸置疑,社会诸多层面的矛盾最后都有可能集中到法院系统,作为最后的法律救济途径,是关起门来办案,还是敞开大门接受社会监督,无疑是摆在各级人民法院面前的两难选择。

  门难进,人难见,难监督的现象在全国的法院系统恐怕并不鲜见。

  其实关于司法公开和法院接受新闻媒体监督,最高院有明文规定:2009年12月8日分别印发了《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但《规定》并未将如何监督执行列入有关条款,使之成为一部看似美丽其实并不实用的空中楼阁。据笔者亲历,真正按照《规定》执行的各级法院可谓凤毛麟角。

  譬如,《规定》中要求“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协调工作由各级人民法院的新闻宣传主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很多地方法院在遇到媒体采访的时候都会采取所谓的向上推的策略,既要求新闻媒体到上一级法院宣传主管部门申请,他们的理由是,“我们有内部规定”。如果照此“内部规定”类推,媒体要想得到接受采访的允许,岂不要上推到最高法院?

  有规难循的重要原因在于无法落实,无法落实的重要原因在于究竟想不想落实。

  保证透明是保证公正的必要条件,没有透明的公正只能是瞎人摸象,自欺欺人。

  能打破壁垒吗?如果不能,矛盾的积压不仅不能得到释放、体现真正的公平公正,相反还会适得其反。

  更有甚者,个别基层法庭甚至媒体对于公开审理案件的旁听也要求到宣传部部门备案。日前,笔者在海淀法院东升法庭要求旁听一例民事纠纷案时就遭到无端的阻拦。

  “内部规定”能解释一切吗?显然不能。目前,我们尚不得而知“多出”的“永不上诉”承诺书是由何人、按照什么“规定”放置进已经封存的案卷的,但是保持沉默对于咸阳法院来说并不是明智的选择。

  俗话说,“知法犯法,罪加一等”,更何况是执法犯法呢?

  正如报道中一位律师所言:“更改案卷是伪造事实真相的行为,法院的案件,所有的案件,是怎样就怎样,哪些需要入档,或者分卷,就要实事求是。卷宗是不可被更改的。更改卷宗是为了谋取利益的手段,是司法腐败的表现。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档案法,还违反了人民法院内部工作人员处分条例。”

  我们期待着有人会给我们一个满意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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