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渡期后诉讼激增 WTO裁决在中国得到认真履行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9-19 14:30 来源: 中国经济网
编者按:2001年12月11日,我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成为其第143个成员。到今年12月11日,满十年。加入世贸组织10年后的今天,中国已成为全球第二大进口国,第一大出口国。
在令世人瞩目的对外贸易成就背后,是中国法治的完善和进步给予的强力支撑。10年间,我国积极履行入世承诺,进行大规模法律法规清理修改工作,将世贸组织规则转化为国内法;修改完善贸易救济立法,构建产业安全保护机制;应对国际上的贸易保护主义,全面运用世贸组织贸易救济措施……
入世,不仅助推了中国改革开放进程,而且深刻影响了中国的立法、司法,推动了法治政府建设,丰富了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内容。为此,本报将推出系列专题报道,从法治视野总结、反思、展望中国入世10年的得与失。
自2001年12月11日加入世贸组织至今10年间,中国作为争端方参与了世贸组织30起案件,涉及21项争端。其中,在8起案件中作为起诉方,涉及8项争端;在22起案件中作为被诉方,涉及13项争端。
据世贸组织统计,美国是中国诉讼的主要目标,占了中国8起起诉案件中的6起,欧盟占两起。在中国被诉案件中,美国发起11起,欧盟5起,墨西哥3起,加拿大两起,危地马拉1起。
加入世贸组织10年来,中国通过世贸组织解决贸易争端,经历了从忐忑到逐步自信的过程。据商务部条约法律司司长李成钢介绍,为了应对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日趋增多的贸易摩擦和争端,商务部专门设立了两个处负责案件的应对处理,并向世贸组织推荐了17名专家组成员,积极反映广大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的贸易诉求。
“中国是能够采取负责任的态度在WTO框架内解决问题的。即便中国输了案子,也都能够认真地履行WTO裁决。而且,中国也已经学会通过WTO起诉其他国家。”这是美国助理贸易代表Timothy Stratford给中国的评价。
前6年“蜜月期”只有3起案件
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初期长达6年的时间里,也即2007年以前,中国与其他国家的贸易纠纷诉诸WTO争端解决的不过3例。“‘入世’初期,中国对待WTO争端解决机制非常谨慎,原则上不会去主动当‘原告’”,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上海WTO事务咨询中心业务总监龚柏华告诉《法制日报》记者。龚柏华教授跟踪研究了中国入世10年来的每一起WTO争端解决案子。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第一次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是中国以原告身份告美国。2002年3月26日,与欧盟等WTO成员起诉美国的钢铁保障措施。但中国是在继欧盟、日本和韩国之后提出的磋商请求和设立专家组请求,且指控事项与其他WTO成员几乎相同。
龚柏华说:“这还算不上真正意义的中国独立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一定程度上有搭欧盟便车的成分。但不管如何,初战告捷有着提振信心的作用”。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史晓丽也认为,“中国的这起案件实际上还是在‘邯郸学步’或者‘搭便车’”,客观地说,当时的中国不仅缺乏参与WTO争端解决程序的经验,而且对于WTO规则本身的理解也是肤浅的。
中国再一次的“主动出击”,已经是五年后的事情了,直到2007年9月14日,中国诉美铜版纸“双反”(反倾销、反补贴)措施战役的打响。
而在中国初入WTO的谨慎与青涩之外,以美国、欧盟为代表的WTO成员也似乎在着力于成就一个让中国感觉良好的“蜜月期”,他们也并不急于对中国发起WTO争端解决。龚柏华分析:“原因可能是,他们认为中国是在没有完全符合WTO体制要求的情况下加入WTO的,中国需要一个磨合期、过渡期,双方需要营造一个‘蜜月期’不吵架的气氛。”
(责任编辑:符仲明)
中国当“被告”的第一案发生在2004年。美国发起了针对中国有关集成电路增值税退税措施不符合WTO规则的争端解决。中国最终答应修改相关文件,取消了集成电路免征增值税的规定。在龚柏华看来,这起诉讼以中方妥协让步为结局,反映出中国政府在那段时间希望“和为贵”的主导思想。
在中国加入世贸过渡期即将结束的2006年,美国、欧盟等已经按捺不住要正面对中国发起WTO争端解决,试图以此来解决它们认为双边协商解决不了的贸易问题。2006年3月,美国联合欧盟、加拿大,对中国有关进口汽车零部件关税措施发起WTO争端解决,此案也成为真正的对中国发起的WTO争端解决第一案。“这一案也让我们意识到,无论如何,WTO争端解决是回避不了的。”龚柏华说。
事实上,在此之前,中国其实也并未赋闲。中国在这一时期主要是以第三方的身份参与到其他WTO成员之间的案件中。根据史晓丽的统计,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到2011年9月15日,中国以第三方身份参与的案件有78起。“其中,加入世贸组织后的前4年参与了55起,此后6年仅参与了23起”,史晓丽据此将入世后的头4年称为“中国的经验准备期”。
入世过渡期结束后诉讼激增
2007年,中国“入世”过渡期结束第一年,也是涉及中国的WTO争端解决案件爆发增长的一年。
仅仅这一年,WTO成员所提起的全部13起争端解决案件中,针对中国提起的就达4起,而中国自己提起的只有1起。有关中国作为当事方的案件占全年提起案件的近40%。
到2009年,WTO新发生案件则更是半数涉及中国,中国超越美国、欧盟成为当年WTO争端解决的主角,被学者称为“中国在WTO争端解决中的崛起年”。
学者分析,自2007年以后,中国涉及WTO争端案件呈井喷的原因,一方面在于美、欧等WTO成员对于走出过渡期的中国不再“克制”;另一方面,中国已经积累了一定的“实战”经验,具备了指控其他WTO成员的专业能力和人才。而更深层次的原因在于,中国对外贸易的迅速增长,让世界其他经济体不能不注意到中国“崛起”的影响。
自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中国的货物出口继续大幅度增长,出口排名从2001年的世界第六位上升到2005年和2006年的第三位,2007年和2008又上升到第二位,2009年和2010年则上升到世界第一位。10年间,中国的出口规模和进口规模分别增长了4.9倍和4.7倍;吸引外资约7000多亿美元,世界500强企业中有480余家已在华开展业务。2010年,中国成为世界第二大进口国,货物贸易进口总量超过1.4万亿美元,占世界总贸易量的10%。
中国正在变得越来越专业
对于中国“入世”10年,在学习和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总体表现,被业内尊称为“GATT/WTO之父”的美国乔治城大学(Georgetown University)法学教授、国际经济法研究所所长John H. Jackson并不吝惜自己的赞美之词:“中国正在变得越来越专业,中国在WTO争端解决案件的专业水平也在不断提高。”
在不断的磨砺当中,中国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处理与其他WTO成员的贸易争端的能力显著增强。2007年,中国第一次单独就美国的“双反”措施发起WTO争端解决,象征着中国政府自此开始,“对待WTO争端解决的态度更加趋于理性。”龚柏华说,“中国在针对美国的反倾销、反补贴措施案中,能够在上诉阶段峰回路转,取得体制性巨大胜利,这是中国政府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成熟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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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被动变主动,从忐忑到一定程度的自信,中国对待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态度在近些年来有了非常大的跨越。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韩立余分析:“中国开始将贸易争端与政府决策、外交区分开来,而将其视为法律技术问题,并主动寻求在法律框架下的解决。中国的规则意识在增强,也逐渐认识到WTO争端解决机制对于维护我们自身权利的工具作用。”
以2010年发生的美国起诉中国电子支付系统案件为例,中国对这个案件的反应显示出其更加成熟和老道的心态。在美国将这个争端提交WTO之后,中国表示:这可能存在误解,中国并没有违反WTO。如果美国对此有疑问,我们可以在WTO框架内解决这一问题。
2005年至2010年间负责中国事务的美国助理贸易代表Timothy Stratford对中国的表现给予积极肯定:“有人问我有关中美贸易关系的问题时,我总是回答:当两国之间有了WTO争端之后,中国是能够采取负责任的态度在WTO框架内解决问题的。即便中国输了案子,也都能够认真地履行WTO裁决。而且,中国也已经学会通过WTO起诉其他国家。”
中国促成WTO规则开创性的解释
学会通过WTO解决贸易争端,中国在谋求自身的进步中也对WTO产生影响。
“中国提出的有些指控,是WTO成员从未提出过的复杂问题,这促使WTO争端解决机构对相关WTO规则做出了开创性的解释,从而填补了WTO判例的空白。”史晓丽说。
中国诉美国对华某些产品反倾销和反补贴案,是GATT缔约方和WTO成员首次针对并用双重救济措施的合法性问题提出指控。上诉机构推翻了专家组做出的关于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19.3条未规范双重救济问题的错误解释,裁定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同一产品在征收反补贴税的同时,在未评估是否造成双重救济的情况下,又征收按非市场经济方法计算所得反倾销税的做法违反了其在《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19.3条以及第10条和第32.1条中承担的义务。
中国诉欧共体对华紧固件产品反倾销措施案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一致认定,欧盟对华反倾销的“分别待遇”的做法违反了WTO《反倾销协定》第6.10条等条款的规定。这一裁决否定了欧盟长期以来对中国采取的这一做法。
WTO裁决在中国得到认真履行
对于不利于中国的裁决,中国也是坚决执行,并修改了与WTO规则不符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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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汽车零部件进口措施案中,根据上诉机构的裁决,中国自2009年9月1日起废除了《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并修改了《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中的相关规定。在中国影响知识产权保护和执行措施案中,根据专家组的裁决,中国修改了著作权法第四条以及《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在中国影响某些出版和视听产品贸易权和分销服务措施案中,中国根据上诉机构裁决修改了《出版管理条例》和《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这都表明“中国尊重国际法规则,维护WTO规则和争端解决机构的权威”,史晓丽说。
尽管如此,中国依然只是“刚刚从被动的初学者成长为具有一定经验的‘应用者’”,史晓丽认为,我们还需要在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方面做出改善。比如,进一步提高参与规则谈判的能力和水平,使中国从一个被动的规则接受者和执行者发展成为国际贸易政策和规则的制定者。效仿美国和日本,争取在WTO上诉机构始终保有中国籍的成员,以体现中国作为国际贸易大国的作用。进一步发挥中国籍专家组成员在WTO案件中的作用,争取让更多的中国籍专家组成员有更多的机会参加案件的审理。在谨慎和克制的前提下,在更多的领域对其他WTO成员提出申诉。
加入世贸组织十年来,国外对中国的对外贸易制度进行了全方位的阻击。而中国提起的8起申诉案件除一起是进口限制措施案外,其余均是针对货物贸易中的反倾销措施、反补贴措施和保障措施提出的,这反映出中国的对外反击能力还较为单一和狭窄。此外,还需加强WTO法律人才的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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