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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环境保护看中小民企产业结构调整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9-28 00:00 来源: 中华工商时报

作者: ■袁晓华

  "十二五"期间,"涉重"民营企业应做好产业调整和污染防治工作,在一个较高的平台上提升和发展,其他行业也不例外。

  政府在实施严厉监管、处罚的同时,还应做些更具引导性、服务性的工作,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由于频发的污染事件严重地危害了人民群众的健康,国家、地方各级政府加大了对污染企业的惩处力度,区域限批、关停污染企业又成为当前的热门新闻:9月1日,环保部副部长张力军在全国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视频会议上宣布,从即日起,停止受理、审批云南省曲靖市的所有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直至该市全部完成非法倾倒铬渣和被污染土壤的处置工作等整改要求;新华社杭州9月19日报道,今年以来,浙江省全面启动了涉铅行业的排查与整治行动,上半年,共有铅蓄电池企业在内的2601家环境污染企业被关停;上海已关停6家涉铅企业,其他不合格企业将在2011年9月底前关停……。

  毋庸置疑,围绕重金属污染实施的区域限批、企业关停体现了国家和各级政府治理污染、改善民生的决心,是当前形势或背景下的正确选择,在扭转环境事件频发、平息民怨等方面也会收到“立竿见影”的效果。与此同时,那些以此为生的民营业主、从业工人,将会失去谋生的依托,由其生产的廉价产品将在市场消失,相关产业链也会受到不同程度影响……,就业等更大的民生问题会更加突出。

  如何才能真正破解这方面的难题,给民营经济,特别是中小型民营经济以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政府在实施严厉监管、处罚的同时,还应做些更具引导性、服务性的工作,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作为民营业主,更应在政府政策引导下,自觉地规范生产经营行为,提高自身免疫力,拓展更加适合的经营项目,弥补社会需求中的短板,主动实现健康成长。

  一、民营企业应以国家政策为导向,在挑战中提升、发展。

  以国家《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为例,国家对重金属污染的整治并非“突发”行为,而是受近年来日趋严重的污染形势所迫,为此国务院于今年2月批复了全国《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规划》要求:到2015年,重点区域铅、汞、铬、镉和类金属砷等重金属污染物的排放,比2007年削减15%;非重点区域的重点重金属污染排放量不超过2007年的水平。重点区域包括内蒙古、江苏、浙江、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云南、陕西、甘肃、青海等14个重点省份和138个重点防护区。《规划》研究提出涉及铅、汞、镉、铬、砷等重金属污染防治技术标准、政策措施和管理规定,制定涉及含砷、铅、汞、铬、镉等重金属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全面排查整治重金属排污企业,优化“涉重”金属产业结构,完善重金属污染防治体系、事故应急体系及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体系等三大监管体系,为有效控制重金属污染奠定坚实基础。

  《规划》内容表明,重金属行业并非一刀切地被关停,而是需要“优化涉重金属产业结构,完善重金属污染防治体系等”。由此可见,“十二五”期间,“涉重”民营企业应做好产业调整和污染防治工作,在一个较高的平台上提升和发展,其他行业也不例外。

  二、积极响应、正确把握,走出新的发展之路

  应该说国家及地方产业发展、环境保护等导向性政策一直在不断出台,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也并非没有覆盖到。但由于民营经济的经营者,特别是中小企业的经营者对政策关注度不够,或者说关注的角度有偏差,甚至只注重政策上的漏洞,以钻政策的空子获得收益。比如,在过去的若干年中,重金属开采、冶炼行业由于其回收、环保政策相对宽松,使得其开采成本、冶炼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具备竞争力,不少民营经营者看到了其中的利益,将资本投入其中,也使粗放的、掠夺性的生产经营方式在较长时期内延续,造成了当今严重的环境污染,企业则在今日环境保护重剑之下难以为继。

  方正证券研究所分析师认为,《规划》的出台将加大监管力度,会有效抑制不达标的开采、冶炼产能,必将会加大对现有先进开采、冶炼技术的支持力度,预计会有先进开采、冶炼技术企业兼并吸收落后产能,甚至涌现出一批专业提供防治金属污染的技术企业。

  我很认同上述分析,任何事物都有它的两面性,危机来临时,新的机会也就孕育其中了。不知有关人士是否感觉到了严控之下的那股强劲的力量——托举草根企业步入高雅殿堂的力量!看清前景、把握机遇,在“危”中把握“生机”,借势、借力,甩掉落后、无序的经营方式,走上实现科学之路。

  三、发挥中小民营企业的优势,引导其在环境保护领域有所作为。

  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以及危险废物的处理属于国家市政公共事业范畴,《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新36条)鼓励民营资本投入其中。现实情况表明,这项鼓励政策不但有利于民营企业产业调整,同时将加快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以危险废物治理为例,长期以来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理、处置是环境保护重要内容环节之一,由于其种类繁多、涉及行业广泛,危害极大,国家给予了高度重视,曲靖镉渣污染就是一个典型案例。尽管《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在2004年就已出台,“十一五”期间做了大量的治理、管理工作,但仍难以满足需要,主要问题是危险固体废物涉及面广,投资、经营渠道单一,投入不够、设施不足。在此方面,民营经营者已经为此作出了很大贡献:比如很多大型国企产生的固体废物被当年的乡企、个体消化或利用,其中一些含重金属的废催化剂等被提炼回收;废旧电池的回收利用也同样以民营小企业为主。当然,在做出资源回收利用的同时,也同样存在着技术水平低、污染环境的问题。

  新36条指出,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建设,更加明确了民间资本投入到环境保护事业中的投资方向。但是,基于部分中小型民营经营者政策、技术等方面的素质比较欠缺,趋利性造成的社会责任感不强,以及以往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劣迹”,国家主管部门应在配套政策方面考虑上述因素,制定准入条件,并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技术支持,使其具备应有的条件。具体来讲,首先,进入环保事业的民营投资者应具有一定的法律法规意识,对所从事的行业及环境保护的意义有所认知,并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经营者应具有胜任工作的职业素养。其次,给予税收等政策方面的优惠。环境保护事业本身具有很强的公益性,以此达到赚大钱的目的几乎是不可能的,政府应出台更加积极的财政支持政策,鼓励民间资本投入其中;在技术上应发挥专业协会、商会的服务作用,给予必要的技术指导,特别是在环境保护指标达标问题上,要严格把关,新一轮民营经济发展不应再次败在环境保护的关口下。

  (作者系中国民(私)营经济研究会专职研究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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