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更多
字体:

保险代理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网上卖保险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9-28 02:01 来源: 每日经济新闻

  每经记者 李听 发自上海

   9月27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到,《办法》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一是明确了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采取事后报告的方式;二是设立了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从事互联网业务的准入门槛;三是确立了互联网业务集中运营、投保流程合理、严格履行保险合同说明义务、保证服务质量等基本经营规则;四是要求进行充分信息披露。

   《办法》规定,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必须为全国性的代理公司和经纪公司,应当具备健全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并且对开展互联网业务的网站的经营资质等条件提出了要求。《办法》规定,保险代理、经纪公司通过互联网站开展保险业务的,应当实行集中运营、集中管理;保险代理、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通过互联网站销售保险产品等。

   中国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电子商务具备低成本、宽覆盖、交易便捷等优势,同时,国内网络技术逐步成熟、网民数量不断扩张、网购意识迅速提高,互联网保险业务进入快速发展期,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为增强对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切实维护被保险人利益和市场秩序,保监会研究和借鉴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的《网络保险监管核心原则》,结合当前业务发展的实际,出台了《办法》。

分享更多
字体:

网友评论

以下留言只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不代表MSN观点更多>>
共有 0 条评论 查看更多评论>>

发表评论

请登录:
内 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