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漾濞县进一步完善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政策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0-17 10:32 来源: 商务部网站

  漾濞县进一步完善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政策

  为紧紧抓住西部打开发的历史机遇,进一步搞好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工作,加快县域经济发展,近日,漾濞县委、政府根据中央、省、州有关政策,结合县情,对原有的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政策作了进一步完善。

  一、凡是到漾濞投资开办企业的外来客商,县委政府为他们提供了各种方便,相关部门实行跟踪服务,依法保护外来客商的合法权益。

  二、外来企业和个人投资兴办的企业,实行谁投资、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妥善解决业主投资回报和偿还贷款资金本息问题。

  三、外来企业和个人头在此者创办生产性企业或其它项目,从投产之日起给予三年内减征或免征全有所得税。试生产期间(不超过一年)免征税费。

  四、凡外来企业和个人投资者到漾濞县创办流通型企业,从开业之日起计算,减免或免征所得税二年。

  五、凡外来企业和个人投资者来漾濞购买、兼并、承包、发行原有老企业,其优惠政策参照新办企业(按生产型和流通型企业)优惠。

  六、凡外来客商到漾濞投资合股创办竞争型企业按股分红部分,县外投资者可提高1至2个百分点。

  七、凡外来企业和个人投资者到漾濞创办企业或开发项目,县政府给予土地、水价、电价优惠和本级财政扶持,争取上级扶持帮助等。

  八、县外投资者及眷属来漾濞开办企业和开发项目的,享有县内居民和企业的同等待遇,并优先解决其住房、子女入学等问题。

  九、凡引进县外资金到漾濞创办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投资投入在50万元以上的,县政府按实际引资额的1.5%比例对引进资金和项目的中介人进行奖励,所得奖金免征所得税。

  十、凡县外企业和个人到漾濞创办独资企业和合资企业,在生产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其产品获国优、部优、省优的企业年缴纳税金在5至8万元以上的产品,县政府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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