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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广夏前控制人:宁夏国资委变相抽离重组资金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0-17 13:46 来源: 中国网

  中国网财经中心10月17日讯 据证实,银广夏前控制人中联实业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异议函,称管理人宁夏国资委借由申报债权变相抽离重组资金,侵害债权人和出资人利益。

  中联实业:宁夏国资委作为管理人玩忽职守

  *ST广夏6月13日启动第五次重组,管理人宁夏国资委重组草案遭遇债权人、出资人双否,成为A股历史上首个“双杀”案例。随即,宁夏国资委于8月1日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申请,请求法院强制裁决该重整草案。

  但在8月29日法院即将对银广夏重整草案最后裁决前,管理人以新申报优先债权为由向银川中院撤回强裁申请。从而使得经历一年多跌宕起伏后的*ST广夏破产重整工作再次回到起点。

  该新申报优先债权由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提出,要求清偿*ST广夏2010年9月16日前欠缴税款43096833.09元。中联实业提出异议的正是宁夏国资委这份新申报优先债权公告。“我们认为,该新申报优先债权一是反映宁夏经开区地税局错误计算税款,二是反映宁夏国资委作为管理人玩忽职守。”中联实业某高管表示。

  新申报优先债权中,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提出,2010年据以计税的应纳税所得额108898282.8元,系2009年银广夏税审报告确定的债务重组清偿所得递延至2010年。按25%的收缴比率,宁夏国资委向银川经开区地税局确认,银广夏所得税债务为27224570.09元。“这是计算错误,未考虑银广夏以前年度及2010年度的亏损情况”,中联实业异议函指出,“银广夏2005年至2009年经税务审记确定的亏损金额为70991801.34元”。

  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不得超过五年”。据此,中联实业认为,银广夏2010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应首先弥补2005年至2009年亏损70991801.34元,其次应弥补2010年度当年亏损91874356.2元(据2010年年报)。“全部亏损弥补后,2010年度纳税所得额为-53967874.74元,2010年度应缴所得税为零,补充申报的税收债权企业所得税27224570.09不应成立”。

  破产重整环节被当地地税局补充申报巨额债权

  中联实业异议函同时指出,管理人确认的个人所得税债务15872262.64元,是银广夏2001年财务造假形成的。“自银广夏造假被披露至今已历时十年时间,当地税务部门一直并未追征;但管理人重整银广夏仅短短一年时间就被当地税务补充申报债权,令人感到甚是困惑。”

  根据宁夏国资委重组计划草案,宁夏惟一一家地方铁路公司宁东铁路向银广夏提供约3.2亿元资金,支付重整费用、共益债务和清偿债权等。

  中联实业上述高管表示,“宁夏国资委是宁东铁路的大股东,是3.2亿资金的出资人之一,使用的是宁夏地方财政资金。而现在,宁夏国资委配合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收缴不应有的税款,意图使得这3.2亿资金的部分回流至宁夏地方财政。”他表示,“这3.2亿资金本属注入资金,属于全体债权人和出资人所有,宁夏国资委这是变现抽离重组资金,侵害的是全体债权人和出资人的利益”。

  2002年3月,中联实业进入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银广夏进行资产债务重组。作为前实际控制人,中联实业提出,2005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的第五条中早已明确,“对于银广夏的有关税收问题,只要不违反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治区权限范围以内,能减免的尽量减免,能缓征的尽量缓征,能挂账的尽量挂账”。

  据此,前述文件异议函指出,资不抵债、持续经营难以为继的银广夏,在破产重整的环节却被当地地税局补充申报巨额债权,这明显表明管理人与税务部门缺乏有效沟通,难以取得税务部门的支持。“管理人至少应当本着勤勉尽职的精神,充分利用银广夏已经取得的政府政策支持,正确处理补充申报的税收债权,避免广大债权人和出资人的利益遭受进一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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