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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了提示义务也不能免责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0-18 01:01 来源: 经济参考报

  

  【案情】

  2011年3月7日,旅客郝某在进入某宾馆时,正赶上宾馆的大堂被保洁员刚刚擦过,地面比较湿滑。保洁员在大堂的一侧放置了一块“小心地滑”的警示牌。匆匆回到宾馆的郝某进门没走几步,脚下一滑就跌了一交。医生诊断为:左桡骨远端骨折。住院治疗一个月,花医疗费11000余元。经过司法鉴定部门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当郝某要求宾馆赔偿自己的医疗费和伤残补助金时,宾馆负责人认为地面刚擦过之后必然比平时湿滑一些,并且还放置了一块“小心地滑”的警示牌,是郝某自己不小心摔倒了,宾馆是没有责任的。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郝某将宾馆告上法院,要求被告宾馆赔偿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0000元。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某宾馆承担原告郝某损失50%的责任,赔偿25000元。

  【分析】

  本案是一起侵权纠纷,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关于“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关键是本案被告宾馆是否尽到了自己的安全保障义务。

  作为宾馆的大堂来说,属于是宾客行走活动比较频繁的地方,宾馆就要保证适合行走,而地面湿滑显然就不适合行走,尤其不适合如原告郝某这样的老年人行走。被告宾馆方面辩解说地面刚擦过之后必然比平时湿滑一些,并且还放置了一块“小心地滑”的警示牌对客人进行警示就是尽到了自己的保障义务。对这一说法是需要具体分析的:如果被告宾馆在对大堂地面进行擦拭后比较湿滑,即在一般人看来完全可以擦拭得更干爽一些,那么这就可以认为被告宾馆在对地面擦拭上没有尽到最大努力,也就是没有在保证宾客的安全行走方面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无论原告郝某是否看到了“小心地滑”的警示牌,都不能改变被告宾馆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客观事实。警示义务只是安全保障义务的一个方面,虽然也能起到一定的保障作用,但不能代表安全保障义务的全部。如果被告对地面擦拭得很干爽,即使再进一步擦拭也是如此,既在一般人看来这个地面的擦拭是尽到了最大的努力,而宾馆也放置了一块“小心地滑”的警示牌对客人进行警示,这才可以说宾馆尽到了自己的安全保障义务。

  那么,本案被告宾馆属于哪种情况呢?根据原告郝某的好友董某的证言和郝某提供的摔倒当天所穿的棉衣与地面接触所形成的水迹印的证据,法院推定原告摔倒之时被告地面是比较湿滑的,进而认定被告宾馆没有尽到自己对宾客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依法对原告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同时还认为,原告作为成年人有一定的自我保护意识,在被告地面湿滑的情况下,没有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以避免损害的发生,其本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责任,其本人也应当对此承担一部分责任。法院判决原、被告各承担50%的责任是比较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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