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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批准,2011年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开展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财政部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0-20 17:02 来源: 新华08

  

  经国务院批准,2011年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开展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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