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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浙粤深获准试点自行发债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0-21 04:25 来源: 济南时报

  据新华社电 记者20日从财政部获悉,根据财政部近日下发的通知,经国务院批准,2011年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启动。

  分析人士指出,目前,我国地方政府发债是由中央代理,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的启动,意味着我国正在探索地方政府发债的新模式,有利于地方政府逐步建立稳定和规范的发债渠道,逐步向自主发债模式过渡。

  值得关注的是,财政部在通知中虽明确四个地方政府可以自行发债,但对债券的期限与规模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根据财政部的通知,试点省(市)发行的政府债券为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债券。2011年政府债券期限分为3年和5年,期限结构为3年债券发行额和5年债券发行额分别占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的50%。此外,通知中还明确,2011年试点省(市)政府债券由财政部代办还本付息,也就是说,债券的偿还还是由中央负责。

  相关专家表示,自行发债与自主发债区别在于,自行发债是指总的指标由中央分配,例如发行规模,怎么利用,未来偿还等。而自主发债是指地方政府发债规模自主、项目自主、发债用途自定、偿债部分自负,自行发债是中央代发与自主发债之间的一种过渡,也是一种准备。

  关于为什么选择这四个地方进行试点,财政部财科所金融研究室主任赵全厚表示,这四个地方有的是证券交易中心所在地,有的是金融中心,地方财政能力相对较好,具备试点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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