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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报:"见危不救"入刑尚缺乏基础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0-25 10:46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新网10月24日电 香港《大公报》22日刊文说,2011年全国刑法学术年会日前在重庆开幕,结合当前新型社会条件下的管理与创新,来自全国的刑法专家就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前沿性问题进行研究。针对近日“小悦悦”事件,专家表示,“见危不救”在中国入刑尚缺基础,还需时间。

  文章摘编如下:

  22日,2011年全国刑法学术年会在重庆开幕,结合当前新型社会条件下的管理与创新,来自全国的刑法专家就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前沿性问题进行研究。针对近日“小悦悦”事件,专家表示,“见危不救”在中国入刑尚缺基础,还需时间。

  在全国刑法学术年会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高铭暄教授告诉记者,《刑法》修正过程中,立法者对“见危不救”是否入刑一直有所考虑,在中国刑法界也早已有过讨论。“从道德层面而言,见危不救肯定有违良心,应受谴责。”高教授说,“但从法律上来讲,把见死必救作为一种义务,上升到法律层面,还需要斟酌。”

  高教授坦言,社会的道德水平还需要提高,才能为法制建设提供相应的土壤。如果将“见危不救”这一道德层面的问题,用法律来制裁,目前时机尚不成熟。

  “‘见危不救’入刑,会带来一种刑法上入罪的风险。”青年刑法学专家、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沛谞解释,人心都是趋利避害的,如果见危不救会被判刑,为了躲避这种风险,公民完全有可能遇到事情干脆躲得远远的,不去接近。这也间接导致受害人获得救助的机会减少。

  另外“见危不救”入刑还涉及到取证的问题。刘沛谞认为,“小悦悦”事件中,正好有摄像头拍下了整个过程。“但是不能保证发生其它类似事件时也有这样的条件,调查取证难以进行。”

  据悉,在欧美国家基本都有“见危不救罪”。比如德国法典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节中就明确规定:困境发生时,行为人在有能力救助,同时对自己无重大危险又不违反其它重要义务的条件下,不进行施救的,处一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杜见钊)

  (责任编辑:袁志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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