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缘何少有追究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0-27 01:22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孙建保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26日报道,当日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国土资源报社总编刘允洲涉嫌受贿案。庭审中,刘允洲表示认罪悔罪。
面对刘允洲受贿一案,公众可能会生出疑问,刘允洲因为受贿被追究刑事责任了,那些行贿者难道就没有责任吗?为什么他们没被同时追责?例如本案中的行贿者之一——浙江省东阳市横店共创共有共富共享委员会主席徐文荣,向刘允洲行贿了180万元,数额不可谓不大,为什么不追究他的责任?为什么当前现实生活中行贿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极少?
可以确定无疑的是,行贿也是犯罪,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行贿构成犯罪。现实中之所以行贿者很少被追究刑事责任,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法律方面的原因,也有其他方面的原因,但法律方面的原因是重要因素之一。
行贿和受贿是一种对合犯,有行贿就有受贿,有受贿也必然有行贿,二者谁也不能离开对方而独自存在。我国刑法把行贿和受贿都规定为了犯罪。按照刑法第385条、第389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虽然都是犯罪,但二者在入罪门槛上却有高低之别,行贿罪高而受贿罪低,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行贿罪的数额要高于受贿罪,二是行贿罪要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要件,而受贿罪并不需要这个要件。
入罪门槛的高低之别正是导致实践中较少有行贿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因这一。入罪门槛高,那么构成犯罪的概率就低,反之亦然,这是基本的逻辑。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确立的追诉标准,一般情形下,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才可以构成犯罪,而受贿数额只需要5000元即可构成犯罪。
数额方面的原因还只是次要的,最主要的或许在于“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个要件上。何谓“不正当利益”?相关的司法解释曾经定义过,但实践中认定起来仍然非常困难,争议也非常大,因为“不正当”这个词的外延实在过于宽泛,并且缺乏统一、权威的认定标准。打个比方,一项工程,承包人本来按照正规的途径也可以承包下来,但他为了更加顺利或更早地接手工程,从而给予相关的主管人员一定的好处费,这种利益是否可以界定为“不正当”?如果承包人不给主管人员送好处的话,当然不可能称之为“不正当”,那为什么送了好处之后,同样的东西就变成了不正当的呢?再者,“谋取不正当利益”只是行贿人的主观想法,想要证明这样的利益是否存在或者行贿人是否有这样的想法本身,就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然而,要认定行贿罪成立,却又偏偏要拿出证据对这个要件加以证明,这对侦查机关而言难度着实不小。
行贿者很少获刑的另外一个原因在于行贿罪的规定被留了两个“小尾巴”、“小口子”。按照刑法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司法实践当中,很多行贿者正是因为具备了第二种情形,才得以从宽处理,没有被追究责任。这里面的原因有两个,一是受贿案件中,很多情况下都是由于行贿者的目的没能达到,便揭发受贿行为,这便自然而然地对上了“主动交待”的从宽处罚条件;二是受贿的送与收往往都是发生于“一对一”的场合,而受贿者往往拒不供认,此时行贿者的言词证据便至关重要,侦查机关为了获取行贿者的证词,往往会以减轻甚至不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为条件,对其网开一面,让其得以“逍遥法外”。
刘允洲受贿一案中,行贿人为何未见被追究刑事责任,详情我们暂且不得而知,或许正是因为存在着上述原因吧。无论如何,正是上述原因的存在,使得相当大一部分行贿案件没能进入刑事诉讼程序。
至于行贿罪的入罪门槛相对较高或者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可以从宽处理这种法律规定是否合理,则是另外一回事,这是立法者基于不同的政策考量或利益衡量而做出的选择,在罪刑法定原则之下,法律明确规定了,司法机关遵照执行便是,这并没有什么不妥。
(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刑法专业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