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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专家:中国应引入"见危不救"罪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0-27 08:35 来源: 中国经济网

  

  “德国之声”网站10月24日文章,原题:德国法学家:中国应引入“见危不救”罪 佛山两岁女童小悦悦在被汽车碾压一周后,因伤势过重永远地离开了人世。小悦悦的惨剧,尤其是18名路人见死不救的行为起了人们对世风日下、道德沦丧的感叹和批评。中国是否应该学习欧美,引入“见危不救”罪呢?

  德国刑法323条c项规定:“意外事故、公共危险或困境发生时,根据行为人当时的情况救助有可能,尤其对自己无重大危险且又不违背其他重要义务而不进行救助的,处1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刑。”例如发生交通事故,路人应当保护现场,防止再度发生事故,并且应该呼叫救护服务,尽可能对伤者给予抢救。

  德国法学家和中国问题专家霍伊瑟教授(Dr.Robert Heuser)在接受德国之声采访时指出,德国刑法有一条就规定,如果行为人看见有人处于危险中,但却在对自己无危险的情况下不进行救助,那么可以被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处以罚金。90年代以来,中国也一再讨论是否将不进行救助罪引入刑法,因为有许多这样的事件发生。法律专家讨论了很多,但最终没有引入这一条,而是规定按照见义勇为的原则来对救助行为进行褒奖。也就是说,在德国如果不救助会受法律制裁。进行救助是正常的人类行为,见危不救是罪行。尽管有人呼吁对刑法进行有关修改,但中国却没有引入这一条。

  霍伊瑟教授表示:“按照德国的刑法,不闻不问的这些路人都犯有不进行救助罪,这是非常清楚的。”这位“中国通”也指出,出现这样的情况可能也是因为中国发生过数起救助别人的人反过来被受助人诬陷,甚至被判有罪的事件。这些案例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霍伊瑟教授呼吁说:“我认为现在应该到了引入见危不救罪的时候了,因为中国的社会问题、道德上的问题只能通过刑法条文来克服。这是中德法制对话中可以讨论的问题。当然,中国现在发生的事件,肇事司机的所作所为从罪行上讲更为恶劣。这名司机在看见小孩流血后继续开车,汽车后轮再次碾过女孩,这样的行为已经不是不进行救助,而是杀人。”

  (责任编辑:袁志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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