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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项车险霸王条款被删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0-28 00:00 来源: 中华工商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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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就该协会组织起草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11月5日。

  新条款删除了现行商业车险条款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的14项责任免除条款。新条款首先对当前饱受质疑的“高保低赔”问题进行了修改,规定保险在承保时,车损险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现行条款均按新车购置价来确定,车损险存在明显“高保低赔”问题),车辆全损时理赔按保险金额计算,部分损失时理赔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据经济导报报道,对于“无责不赔”问题,新条款规定,无论车主自身是否有责任,都可以直接向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免去了与第三方之间的沟通索赔之累。新条款第十九条规定:“因第三方对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被保险人,保险人在赔偿金额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新条款还扩大了第三者的定义。现行商业车险条款中第三者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车上人员,新条款对投保人在车下发生的事故也可以作为第三者进行赔偿。

  此外,新条款部分降低了现行条款的免赔率。比如,现行条款中的“盗抢险”对于非指定驾驶人和丢失钥匙要有一定的免赔率,新条款将此规定删除,并减少无法提供单证的免赔率,这样盗抢险免赔率基本取消了,只有车辆确实没有来历证明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才可以拒赔。

  新条款还将“驾驶证失效或审验未合格”、“其他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公安交管部门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情况”、“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行驶证、号牌、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改变使用性质未如实告知”、“被保险机动车拖带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或被未投保交强险的其他机动车拖带”等现行条款的免赔责任纳入了保险责任范围。(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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