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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身份证法明年1月施行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0-30 05:40 来源: 东南快报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在完成各项议程后,29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兵役法的决定、关于修改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国家主席胡锦涛分别签署第50号、51号主席令,公布了上述法律。

  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

  会议分别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关于修改居民身份证法

  身份证记载的个人信息

  应当予以保密

  这一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根据这一决定作了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修改如下:

  1.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指纹信息、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

  第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登记指纹信息。”

  2.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3.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4.第十五条第一款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四)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5.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泄露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有前两款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6.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领取的居民身份证,自2013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依照本法在2012年1月1日以前领取的居民身份证,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后,原居民身份证的停止使用日期由国务院决定。”

  关于修改兵役法

  同时被机关等招收录用的

  应优先履行服兵役义务

  这一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根据这一决定作了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修改后的兵役法规定,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7周岁未满18周岁的公民服现役。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进行兵役登记。经兵役登记并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修改后的兵役法规定,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被征集服现役,同时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的,应当优先履行服兵役义务。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唯一劳动力的,可以缓征。

  根据修改后的兵役法,国家建立健全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以及继续完成学业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士兵退出现役安置制度。义务兵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发给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发给经济补助。

  修改后的兵役法还规定,义务兵退出现役,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或者聘用。新华社

  其他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正在对反家庭暴力立法进行立项论证,论证的结果将作为专门立法与否的依据。

  有关部门正积极稳妥开展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建议待条件成熟时将户籍法列入立法工作计划。

  制定粮食法已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全国人大常委会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和国务院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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