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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捐款”的支付宝用户难以维权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1-03 04:00 来源: 新京报

  ■ 经济与法

  支付宝算得上一种金融创新——先有的事实,之后才有的规范。在这方面我国的法律相对落后,《票据法》、《电子签名法》、《人民银行法》都很难直接适用。

  针对近日一些支付宝用户因账户被盗等原因,意外发现自己账户向公益机构“打款”的现象,支付宝公司相关负责人1日向新华社记者表示,经过与公益机构沟通决定,将全额退还此类非出自本人意愿的打款。支付宝方面同时梳理发布了几项安全支付须知,呼吁用户提高安全意识,共同加强网络支付安全保障。(据新华社电)

  就目前披露的信息来看,支付宝是否尽到了应尽的义务,还不好说。消费者在此事件中无疑处于弱势地位:经济能力、专业知识、取证能力,相对于支付宝公司并不占优势,遇到了麻烦该怎么讨回公道?

  支付宝,属于电子支付(EFT)的一种;而支付宝本身,也算得上一种金融创新,先有的事实,之后才有的规范。所以,在这方面我国的法律相对落后,《票据法》、《电子签名法》、《人民银行法》都很难直接适用。因此,“被捐款”的用户很难找出适用的条款来向支付宝维权。

  有专家指出“支付宝”既不像电汇,又不是普通银行转账,类似于“信用证”制度——支付与买卖绑定,一票货对应一次支付,货发前买方将钱转移到支付宝公司掌握;确认收货之后,再由支付宝公司“通知付款”。可以说,这是中国人自己的“金融创新”,实际上也改变了不少中国人的生活方式,乃至思维方式。

  但这种创新支付手段,并没有法律的直接规范,主要还是靠市场选择和企业自律。应该说,此前支付宝还是相当负责的,也赢得了信任和市场。但随着支付宝的普及,它不仅是买卖支付手段,还开通了缴付水电费、捐款乃至转账等功能,这些功能跟最初的支付流程不太一样,也就放大了风险。比如,本次的“被捐款”并不需要一个确认过程。

  与此同时,国家开始完善相关的电子支付法律。2005年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积极推行在线支付体系的建设。2005年人民银行公布了《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去年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直接提出了许可证制度。在今年5月,包括支付宝在内的27家非金融机构得到了首批“支付牌照”。

  “规范”是一把双刃剑,既会保护市场秩序,也会影响支付宝这种“草根金融”的创新。比如支付宝取得“牌照”之后,将要登记用户的身份证件上的名称和号码。之后,可能还会有更多的管制措施。

  我们不乐见支付宝被“管得太死”。为避免风险、纠纷引发更多“婆婆”的介入,我们希望支付宝公司拿出最大的诚意来保护用户的账号安全。

  □沈彬(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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