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官员撰文详解转融通业务(全文)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1-04 08:59 来源: 中国经济网
2010年3月31日,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监会推出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近期,中国证监会就《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和《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预示我国融资融券试点将逐步转为常规业务,适时推出转融通业务,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试点取得积极成果
试点以来,中国证监会先后批准25家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资格。截至2011年8月31日,25家试点证券公司共有1980家营业部可以办理融资融券业务服务,占25家试点证券公司2364家营业部的84%。融资融券开户的客户超过10万人,合计开立信用证券账户208981户,其中,沪市信用证券账户104365户,深市信用证券账户104616户。融资融券客户提供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市值为1072.8亿元,其中,股票市值1068.5亿元,占99.6%;债券和基金4.2亿元,占0.4%。客户平均维持担保比例为279%,最低为145%。
截至2011年8月31日,融资融券累计交易金额4903.9亿元,其中,融资交易累计为4672.9亿元,占95.3%,融券交易累计为231亿元,占4.7%。按市场划分,沪市累计成交2969.2亿元,市场占比为61%;深市累计成交1934.7亿元,市场占比为39%。融资融券余额343.6亿元,其中,融资余额340.5亿元,融券余额3.1亿元。融资融券日均交易金额为13.9亿元。
总体看,我国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运行规范,取得了良好效果。一是融资融券业务量稳步增长,交易金额逐月递增,投资者信用账户开户数量持续增加,试点证券公司范围稳妥有序扩大,资本市场功能进一步完善。二是融资融券业务技术系统安全稳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试点证券公司和存管银行等相关参与者的交易结算系统和市场监控系统运行平稳正常,业务处理及时、准确、顺畅,未出现业务差错和技术故障。三是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运作合规安全,业务操作流程逐步完善,投资者教育和适当性管理工作扎实细致,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四是融资融券业务风险控制实现了“可测、可控、可承受”的预期目标,各项风险应对预案和风险控制指标经试点检验审慎合理,相关风险控制措施和业务统计监测制度有效实施,未发生强制平仓风险。五是市场反映和媒体报道客观平和,普遍认为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准备充分、低调务实、平稳有序、稳步发展”。
融资融券是完善资本市场功能的基础性制度建设
开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建立证券市场信用交易机制,是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内在要求。在认真总结国际金融危机经验教训、充分研究比较利弊关系的基础上,推出融资融券试点对完善我国资本市场功能具有积极作用。
一是为资本市场提供了一种双向的信用交易机制。目前我国资本市场已成为全球最大的新兴市场,逐步完善我国资本市场功能,增加股票信用交易方式,是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客观需要。融资融券试点既可以为做多提供融资便利,也可以为做空提供融券来源,增加了资本市场对冲渠道与程度,促进市场内在价格稳定机制形成。融资融券试点一年半的情况表明,信用交易不仅为资本市场建立做空机制提供了市场匹配工具,而且适应了投资者多元化的投资需求和多样化管理风险的要求。
二是为资本市场提供了一条制度化的资金融通渠道。我国证券市场建立以来,一直缺乏对投资者规范化监管的融资渠道,证券市场出现的市场风险和证券公司风险,往往与违规融资有密切关系。推出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形成规范合理和有监管的资金融通渠道,不仅有利于理顺证券市场的融资活动,保护投资者利益,防范市场风险,而且有利于从制度上改善证券市场的资金供应,促进证券市场的活跃和健康发展。
三是为证券公司拓展业务和服务实现转型提供了途径。融资融券试点拓宽了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增加证券公司收入来源,改善了证券公司盈利模式。今年上半年,25家试点证券公司新增融资融券业务收入13亿元,融资融券业务收入平均占到经纪业务收入的6.69%。部分融资融券业务发展较快的证券公司,其融资融券业务收入占经纪业务收入的比重超过10%,最高达到16.3%。与此同时,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提高了证券公司业务综合管理能力,促进了试点证券公司深化细化内部管理,改进客户服务和客户管理,提升核心竞争力。
融资融券试点的主要经验
融资融券交易是有杠杆的股票信用交易,必须注重风险防范。在试点推出前,中国证监会高度重视业务试点可能出现的风险,扎实周密地做好风险防范工作。回过头来看,由于事先对各种风险状况都有比较充分的预估,并制定了相应的防范措施,对保证试点平稳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一是将风险防范工作关口前移,以证券公司为中心,加强内部管理,把风险控制要求落实到业务环节。融资融券试点推出时,中国证监会要求试点证券公司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加强领导,认真梳理完善业务制度、流程和机制;加强内部管理,合理确定业务规模,做好客户资质管理和征信调查,强化业务风险监控和防范;确保合规运行,力保全程安全平稳,准备好应对预案;及时总结分析,不断完善试点方案,细化风险控制措施。试点实践证明,把风险控制措施提前落实到证券公司业务环节是正确的,不仅保证了试点平稳,而且摸索出了一套适合我国情况的融资融券业务风控机制和措施。
二是监管部门加强风险监控,及时进行统计监测、分析和防范风险。防范局部和系统性风险,始终是金融监管工作的第一要务。融资融券试点推出后,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和地方派出机构加强对试点的监控,及时汇总试点情况,做好日常监管;密切监测试点证券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督促检查试点证券公司认真执行各项业务管理制度、流程,防范业务风险。与此同时,证券交易所认真做好试点业务信息发布、风险监控和预警工作,加强前端控制,进行盘中实时监控和盘后分析,及时监测和提示风险。由于监管职责明确,措施到位,比较好地监测监控了融资融券业务试点风险。
三是高度重视做好投资者教育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加强风险防范的宗旨是要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对于融资融券,尤其是高风险的金融衍生品,必须把投资者教育和适当性管理作为风险控制的重点来抓。融资融券试点推出后,中国证监会从提高风险教育水平入手,要求证券公司把好客户资质关,全面做好风险揭示工作:及时督促检查试点证券公司投资者教育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严把“开户关”,防止风险承担能力和投资经验不足的客户介入融资融券业务;要求试点证券公司做好开户与签约环节的讲解工作,明确、客观地向客户告知权利、义务、责任和风险;要求试点证券公司持续维护管理客户资信资料库,对客户资信状况和风险承担能力及时进行监测、评估;要求试点证券公司继续深入扎实地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分层次、多渠道对客户普及业务知识,宣传相关政策法规,提示业务风险;要求试点证券公司建立有效的客户纠纷处理机制,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也加大了在业务规则方面的宣传讲解力度,提示风险。
四是充分借鉴境外融资融券业务的经验教训,补充完善我国的融资融券制度建设。在设计我国融资融券制度时,我们注意借鉴和吸收境外成熟市场的经验,特别关注成熟市场在金融危机期间的调整与变化。比如,严格禁止“裸卖空”;融券交易实行提价交易规则,融券卖出的报价必须高于前一笔交易的成交价;实行融券交易的集中模式,在转融通业务推出前,试点证券公司只能用自有资金和证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建立严格的风险控制制度,试点期间只选择部分蓝筹股作为标的证券,对单只股票规定比较严格的融资融券控制指标;加强融资融券业务的信息披露,证券交易所每日公布融资融券交易情况;强化对融资融券信用证券账户的管理,投资者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所得价款,须先偿还其融资欠款;投资者在未了结融券交易前,融券卖出所得价款除买券还券外不得他用;除规定事项外,任何人不得动用信用账户内资金和证券等。这些安排,使得我国融资融券制度建设在高起点低风险上平稳起步,并且符合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实际需要。
(责任编辑:孙丹)
我国融资融券制度发展展望
按照“试点先行、稳步推开”的既定工作安排,中国证监会根据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积累的经验,从融资融券业务发展的内在要求和资本市场稳步发展创新的客观需要出发,积极稳妥地将该项试点转入常规业务,逐步扩大标的证券范围,适时推出转融通业务,以建立和健全完整的融资融券交易制度。
融资融券从证券公司试点业务转为常规业务
在认真分析总结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情况的基础上,中国证监会修改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将融资融券业务纳入证券公司的常规业务。修改后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主要涉及优化行政许可程序,减少了在试点期间证券公司申请从事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硬性条件规定,增加了一些市场化约束条件。一方面融资融券试点转常规后,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门槛”降低,不再要求证券公司“最近6个月净资本均在12亿元以上”,改为“注册资本和净资本符合增加融资融券业务后的规定”即可;另一方面则增加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准备情况作为申请资格的前置条件,要求申请资格的证券公司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最近一年未发生因公司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事故,融资融券业务技术系统已通过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组织的测试;要求申请资格的证券公司有拟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适当数量的专业人员,融资融券业务方案和内部管理制度已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专业评价。
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行政许可的修改,体现了中国证监会在深化行政许可改革方面的有益尝试,逐步减少行政审批,更加注重业务监管,充分体现了市场准入的公平、公正性。虽然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准入的硬性门槛降低,但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技术、人才和客户服务等方面的准备要求却更加细化和具体,并明确了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等相关各方的责任。可以预见,融资融券业务成为证券公司的常规业务后,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公司数量有望进一步扩大。
逐步有序扩大融资融券业务标的证券范围
目前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标的证券数量约90只,上海为上证50指数成份股,深圳为深证40指数成份股。随着证券公司参与范围的不断扩大,投资者数量持续增加,融资融券交易需求日益增长,需要增加可用于融资买入或融券卖空的标的证券数量,扩大融资融券业务市场覆盖面。
从境外成熟市场融资融券业务发展情况看,一般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都可以成为融资融券业务的标的证券。标的证券范围越广泛,融资融券做空机制的功能才能发挥得越充分,起到双边市的作用。根据目前的试点情况,我国融资融券标的证券适当扩大的条件和环境已经具备,市场也普遍反映需要扩大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为此,在融资融券业务转常规后,证券交易所将按照审慎分批的原则,在有效防控风险的前提下,有序扩大标的证券范围,以拓宽融资融券业务发展空间。
适时推出转融通业务
2008年4月,国务院发布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证券公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自有资金或者证券不足的,可以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入。我国的转融通业务将实行集中统一的运营模式。
欧美国家融券业务发端于场外市场,采取了证券公司对客户一对一的分散模式,在信息披露、清算交收与监管规范等方面存在缺陷。在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时期,欧美市场对卖空进行限制,并修改相关规则,就是看到了信息不对称下融券卖空分散监管的弊病,不得已只好采取“禁空令”的方式稳定市场,暴露了对市场卖空行为缺乏集中管理与监测带来的问题。1999年国际证监会组织技术委员会曾发布全球证券借贷市场研究报告,提出要对融券业务实行中央化和集中化,形成集中化的证券借贷交易平台。我国转融通业务一起步就采取集中模式,由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集中提供转融通服务,赋予证券金融公司融资融券统计监测职责,及时掌握融资融券整体运行情况,监测监控融资融券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可以说是顺应了当前加强金融集中监管,保持金融创新和风险控制并重的发展趋势和要求。我国转融通业务集中模式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第一,转融通业务技术系统充分利用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现有技术系统和通信网络。证券金融公司建设的转融通业务管理平台与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业务平台相连接,形成完整的转融资和转融券业务处理技术系统,建设针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进行统计监测的技术系统,确保转融通业务能够在现有的证券交易体系内简单起步、转融通技术平台能够安全运行、转融通资金和证券能够封闭运行。
第二,证券金融公司以转融通批发业务与证券公司融资融券零售业务相区别。证券金融公司只对证券公司转融出资金和证券,提供融资融券的批发业务服务,不直接面对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客户,证券公司从证券金融公司融入资金和证券后,对其客户进行融资融券业务,投资者融资融券交易习惯不发生改变。也就是说,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融通业务和证券公司办理融资融券业务在流程上实现了完全分开,更便于融资融券业务风险分层控制和管理。
第三,证券金融公司承担融资融券统计监测职责。证券金融公司是证券类金融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业务职责是:为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提供资金和证券转融通服务;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运行情况进行监控;对融资融券市场交易情况进行统计监测。为此,证券金融公司通过证券公司的数据报送,并与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等机构建立融资融券信息共享机制,形成完整的融资融券业务统计监测体系,全方位监测监控融资融券交易和运行。
根据这样一种转融通制度设计理念,转融通业务的制度框架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安排。
第一,明确转融通业务资金与证券来源。转融通业务包括转融资和转融券业务。业务试点期间,证券金融公司主要运用资本金以及通过借入次级债、定向或公开发行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开展转融资业务。与转融资业务不同的是,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转融券的证券来源,主要不是自有证券,而是从证券交易所业务平台向相关机构投资者融入的证券为主。
第二,确立转融通业务主要参与人。一是上市公司机构持有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一般机构类持股人,它们是转融通业务资金或证券出借人;二是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它们是转融通业务资金和证券借入人;三是证券金融公司,它是转融通业务的中间对手方,在转融通业务中具有独特地位,一方面向合格机构融入资金或证券,另一方面将资金或证券融出给证券公司,供其开展融资融券业务。
第三,建立转融通业务保证金制度。证券公司向证券金融公司申请转融资和转融券,需要向证券金融公司提交一定比例保证金,用以担保其向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所负债务。保证金由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和证券缴纳,现金部分占比不低于15%。证券金融公司可以根据证券市场供求状况、单一证券公司转融通业务规模、净资本与信誉、转融通业务履约情况等,对不同证券公司进行评估,确定不同的保证金比例。当证券公司出现转融通业务资金或证券交收违约时,证券金融公司可以按照约定处分证券公司交存的保证金。
第四,设立转融通业务风险控制指标。针对转融通业务试点设定了严格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一是证券金融公司净资本与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的比例不低于100%;二是向单一证券公司提供转融通余额不得超过证券金融公司净资本的50%;三是对单一证券的转融券余额不得超过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10%;四是单只证券担保证券余额不得超过该证券总市值的15%。
第五,健全转融通业务风险管理制度。证券金融公司将有针对性地建立一整套转融通业务风险管理制度:一是建立科学的征信与授信管理制度,公正合理确定对证券公司的授信额度;二是加强保证金盯市管理,做好事中风险控制;三是制定违约处置制度,证券公司出现违约时,可采取降低授信额度、提高保证金比例、收取违约金等处理措施;四是建立业务暂停机制,证券金融公司可以根据证券市场状况和风险管理需要,按照业务规则和合同约定,暂停部分或者全部证券的转融通业务;五是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按税后利润的10%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弥补证券金融公司可能出现的经营亏损。
总之,随着融资融券业务试点转入常规,融资融券业务标的证券范围逐步扩大,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公司数量不断增加和稳步推出转融通业务,我国的融资融券交易必将会稳步健康发展,成为我国资本市场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制度,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中国金融杂志)
(责任编辑:孙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