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炮高速路是否威胁种猪场?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1-11 00:00 来源: 中华工商时报作者: ■本报记者周太友
日前,王吉志等十五位辽宁省人大代表上书辽宁省相关领导。代表们认为,辽宁省交通厅高建局建设的皮炮高速公路存在违法、违规事实;辽宁省畜牧局存在着严重的不作为现象。对合法经营的辽宁英巍良种猪合作社造成了直接、间接损失和潜在威胁。建议辽宁省交通厅高建局尊重事实,承担责任。
高速公路亮起种猪场防疫红灯
2007年9月,高英巍一家人变卖了大连市内的房产,自筹资金到普兰店市二道岭村创业,建立了辽宁英巍良种猪合作社。
英巍良种猪合作社高场长介绍说,合作社现由300多户农村社员组成,涉及农村人口1000多人。仅2008年到2010年,就出售种猪和商品猪31000多头。良种猪场已被辽宁省畜牧局纳入18家种猪和一级猪扩繁场,在辽宁省畜牧局2011年2月公布的《辽宁省第一批种猪核心育种场名单》中名列第四。记者看到,种猪场办公室门口挂着辽宁省畜牧局发的“辽宁省种猪核心育种场”牌匾。
鉴于英巍良种猪场在治理污染、绿色环保方面的先进理念和措施,普兰店市农发局于2010年8月在该场召开了现场会,向全市养猪业户推广其先进经验。
2010年初,高速公路修到种猪场门口。高场长说,省畜牧局的专家在年检时表示,按照《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种畜场应该远离公路主要干线1000米以上。而英巍良种猪场与皮炮高速公路主干线的最小距离210米,与匝道的距离仅12米。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依法不能发放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种畜生产许可证》。
没有《防疫条件合格证》和《种畜生产许可证》,就不能规模化繁养,每年无法领取农业部发放的350万养猪补贴;更为严重的是,所有优质环保猪便成了无证猪,不能销售;而且引进英国种猪的计划面临破产。“照相关扶植政策,引进优良种猪的1000多万都将由各级政府资助。但没有了‘二证’,引进计划就要夭折…”高场长痛心疾首地说。
记者看到,盖有辽宁省畜牧兽医管理局公章的《辽宁省2011年种畜畜禽进口免税计划申请表》,上面标明辽宁英巍良种猪专业合作社预计进口种猪长白208头、大约克夏207头、杜约克85头。
侵权责任之争愈演愈烈
辽宁英巍良种猪专业合作社开始与辽宁省交通厅高建局沟通、交涉。辽宁省交通厅高建局经调研给辽宁英巍种猪合作社的回复认为:1.辽宁英巍种猪合作社的二期建设基本与皮炮高速公路建设同步。辽宁英巍种猪合作社仍然得到了《防疫条件合格证》和《种畜生产许可证》。2.《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标准化规模养猪场建设规范》、《规模猪场建设》等文件中确有种猪养殖场与周边环境建筑的距离要求,但我们认为这些距离标准并非禁止性标准,不能作为养殖场必须满足的强制条件。养殖场选址时就没有满足要求,与202干线公路小于1000米;省内已通行的3000多公里高速公路,沿线满足不了距离标准条件的养殖场近千家,如果这些养殖场均须动迁或停产,会使高速公路背负沉重的动迁成本,给国家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
对此,高场长指出,即使以辽宁省交通厅高建局的专业标准来看,种猪场离202干线公路也有900多米,与国家规定1000米的距离基本接近;但与皮炮高速公路主干线的最小距离是210米,二者相距甚远,没有可比性。养殖户们证实:“种畜场2007年就干起来了,而高速路最早是在2009年末才动工的。”普兰店农发局鲍文龙表示:高速路修建前没有通知到当地畜牧部门。英巍良种猪合作社是地区内的养殖大户,一旦停产势必影响地区猪肉价格。
由于事关民生,此事引起了25位辽宁省人大代表的关注。其中15位人大代表开始调研论证。
5月17日,辽宁省畜牧兽医局派出3位专家赴现场调研后认为:皮炮高速公路距离该场太近。该高速公路通行的车辆及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等都将成为病原载体,各种病原微生物将通过物胶向场区传播,该场生猪发病风险极高。建议英巍良种猪场搬迁。
人大代表的建议得到辽宁省委书记王珉的批示,辽宁省政府秘书长冯韧主持召开了专题协调会,责成辽宁省政府法制办牵头,由辽宁省交通厅、畜牧局、国土厅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
辽宁省交通厅对人大代表建议的答复指出:经调查组调查认为,辽宁英巍良种猪合作社与皮炮高速公路开工时间均在《农业部7号令》生效之前。在《农业部7号令》之前实施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办法》中没有明确的距离标准。本着法不溯既往的原则,高速公路建设对英巍良种猪合作社不构成违法,也就不存在侵权问题。2011年7月,农业部又下发了《关于饲养场等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关问题答复的意见的函》,针对《农业部7号令》实施前兴建的饲养场在选址及防疫条件审查上,作出了适当放宽的规定。因此,英巍良种猪合作社要求给予动迁或支付动迁费是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不具有合法性及合理性。
调查组同时建议,在高速公路与饲养场之间设置隔离带、隔离墙等设施,必要时可暂停匝道使用。
然而,人大代表们认为辽宁省交通厅的答复既背离事实,又曲解国家的相关法规政策。梁环指出,在农业部7号令以前,就有饲养场与公路距离要求的行业标准和相关规定,辽宁省交通厅以此免责的理由没有道理。蔡丽杰表示,不能因为沿线有多少家养殖场就不赔尝,更不能以国家利益为由损害民众利益。此外,交通厅在问题没解决前就单方面决定并建立了隔音屏障,是强势行权的武断行为。
谁该承担种猪场损失
中国农科院农业标准质量研究所研究员田河山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认为,农业部《关于饲养场等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关问题答复的意见的函》,针对《农业部7号令》实施前兴建的饲养场在选址及防疫条件审查上,作出了适当放宽的规定,并非无限度的放宽。把1000米的距离,减少到200米能叫适当放宽吗?而且还要有河流、山林、屏障等隔离条件。高速公路与种猪场200米的距离,单靠建立隔音墙,阻挡不了疫情、病菌的空气传播。
王吉志等人大代表在给辽宁省领导的意见中指出:辽宁省交通厅高建局建设皮炮高速公路违反了《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存在违法、违规事实。辽宁省畜牧局存在着严重的不作为现象:不执行农业部7号令;曲解不适用于辽宁省的农业部《农办医函2011第20号》函的精神;先出调查报告建议种畜场搬迁,后又出建议在原地经营;先吊销种畜场《种畜禽经营许可》,并在官网公布,数日后又恢复,属于乱作为。
高速公路违建给种猪场造成的直接间接损失和潜在威胁:1、疫病、有毒有害污染、噪音危害等潜在隐患加大;2、一期种猪场种猪销售量急剧下降;3、二期无法经营,金额达千万的英国良种猪引进项目无法实施;4、地区生猪价格可能因此波动;5、几百户参加联合体的农民利益受到损害,弱势群体难有生存的空间。
王吉志代表认为,近期人大代表参加了辽宁省政府组织的普兰店现场调研,但领导听取汇报时没有人大代表参加,我们的意见无法直接表达。恳请召开由辽宁省主管领导主持,有人大代表和媒体参加的会议,以便全面听取各方意见,做出公正、公平、合理、妥善地决策。并希望能够邀请农业部畜牧局有关专家协助调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