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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新闻采编规范 严防虚假失实报道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1-11 04:45 来源: 经济日报

  据新华社北京11月10日电 (记者璩静) 新闻出版总署近日印发《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要求新闻机构建立健全内部防范虚假新闻的管理制度、纠错和更正制度,完善虚假失实报道的责任追究制度。

  近年来,新闻媒体的虚假新闻问题比较突出。据统计,从2010年以来,新闻出版总署直接查处的新闻违法违规案件中,虚假失实报道案件达到160件,占案件总量的22.9%。屡屡出现的虚假新闻不仅严重侵害新闻当事人的权益,而且严重损害了新闻媒体的公信力,有的甚至严重影响社会、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形象。根据社会各界的要求和管理工作的需要,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基础上,制订《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完善法规政策,进一步加强虚假新闻的管理。

  《规定》分别从“新闻记者采访的基本规范”、“新闻机构管理的基本职责”、“虚假报道的处理规则”和“法律责任追究的基本原则”等四个方面对防止虚假报道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其中,新闻记者采访的基本规范包括:新闻记者要持新闻出版总署核发的新闻记者证采访;要深入新闻现场调查研究,避免只采用新闻当事人中某一方的陈述或者单一的事实证据;严禁依据道听途说编写新闻或者虚构新闻细节,不得对新闻图片或者新闻视频的内容进行影响其真实性的修改;新闻记者开展批评性报道至少要有两个以上不同的新闻来源等等。

  对于新闻机构的责任,分别从采编流程管理、新闻来源的审核、转载审核管理和采编队伍准入管理等四方面提出规范要求,如新闻报道必须注明新闻消息来源、转载转播新闻报道必须事先核实、新闻机构必须规范用工制度等等。

  现实中,一些新闻媒体存在粗暴对待新闻虚假投诉的现象,为此,新闻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受理公众举报、投诉、核查、处置和反馈工作的程序机制。本次出台的《规定》明确要求媒体正确对待虚假失实报道问题,认真听取新闻当事人对新闻报道内容的意见,受理社会公众对新闻报道内容的投诉,实事求是核查新闻采编环节和采访证据,及时公布核查结果,妥善处理新闻报道引起的纠纷。

  对于已经查实的虚假新闻,《规定》明确要求新闻机构建立更正制度。要求凡经调查核实认定报道存在虚假或者失实的,新闻机构应当在本媒体上及时发表更正,消除影响;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赔偿损失。

  本次出台的《规定》对记者、相关负责人和媒体机构都分别做出明确的责任追究,如对违规的新闻机构,要求媒体必须向社会公开更正、道歉。如果出现情节特别严重的虚假新闻,则明确规定可以责令新闻机构负责人引咎辞职,甚至对媒体做出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新闻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对严重违规的新闻记者,责任追究重点放在限制或者禁止其从业上,如对故意编造虚假新闻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仅要吊销其新闻记者证,而且还将其列入不良记录,5年内或者终身不得从事新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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