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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树清主导下的股市分红制度改革剑指何方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1-14 07:35 来源: 新华08网

  

  中国股市21年来取得成绩有目共睹,主要体现在市场规模扩大,上市公司代表性增强,制度建设实现转折;另一方面,其结构性缺陷也为中外金融家高度关注,只是各方开具的药方往往大相径庭。不过,上市公司分红制度作为衡量股市吸引力的重要标志,越来越成为一个广泛的共识。

  11月9日,在中国证监会主席郭树清首次公开亮相之前,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就四大热点问题发表谈话。其中,有关分红制度的表态被认为是郭主席上任之初的”第一把火“。应当说,上市公司分红问题并非没有得到管理层重视,而是由于我国股市内在的结构性矛盾阻滞了分红制度的成长。此次证监会明确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分红制度,切中了要害,也体现了两届证监会班子对待分红问题的连续性、承接性。我们的股市治理既要大刀阔斧,也需要和风细雨、持续稳健。

  放眼股市21年的分红情况,的确值得反思和总结,但回顾近三年来的分红状况,也的确可圈可点。数据显示,从2008年至2010年,A股实现现金分红的上市公司家数分别为856家、1006家和1321家,占同期上市公司总家数的比例分别为52%、55%和61%。现金分红的稳定性、回报率是逐年改善的。现在公众对分红情况不满,一是以上市公司总体分红情况与成熟市场相比差距依然很大,一些公司即使盈利不小也甘当铁公鸡;二是创业板创立之初超募现象比较严重。

  为此,证监会提出两大措施:一是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利润分配决策过程和执行情况的监管。监管机构对分红问题应作出全面和重点的检查、监督,对不当行为和不合理情形,要严肃予以处理;二是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开始,在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细化回报规划、分红政策和分红计划,并作为重大事项加以提示,提升分红事项的透明度。证监会同时对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处理分红事务提出明确指导意见,强调”红利分配的政策确定后,不得随意调整而导致降低对股东的回报水平“。

  我认为,证监会最新提出完善分红制度的措施是十分务实的;是充分考虑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的结构性矛盾、投资者的结构性矛盾以及金融市场的结构性矛盾之后采取的坚定和审慎的抉择。

  因为,监管者的责任是揭示问题、明晰主体责任,在制度轨道上实施稽查、督促和惩罚,而不能硬性规定分红指标。究竟分多少红,从公司制度来说,是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来决策的;也就是说,分红问题本质是公司治理水平问题。

  为了督促上市公司合理分红,2008年,证监会规定分红与再融资挂钩,再融资公司最近3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这一措施在实施之初有一定引导性作用,但总体看,仍难以加大上市公司分红的动力。为此,业内专家建议,不管上市公司再融资与否,都应当拿出一定比例的利润进行分红,并且应当高于一年期存款利率,比如5%以上。

  我认为,由于中国上市公司整体上处于业务扩张阶段,至少在5年内,让所有有盈利的上市公司将分红回报率提升到一年期存款利率之上,恐怕仍难实现。正是如此,提高分红决策和信息披露的透明度,是这项制度的基础之基础。只有落实信息透明度的硬性要求,分红制度才可能有诚信保障,舆论监督才能够精准点穴。目前,批评铁公鸡固然可以获得掌声,但约束和处理的效果甚微,其中极其重要的原因,不是监管缺位,而是诚信惩罚机制没有配套,对铁公鸡的指责变成了”空对空“、变成了”廉价口水“。

  11月9日证监会在阐述分红新措施同时,对资本市场诚信建设也作了相应的说明,表示要依法严惩欺诈发行、虚假披露、会计造假等失信行为,我认为,这是提高分红决策和信息披露透明度的一揽子配套措施之一。就是说,上市公司不管新公司、老公司,必须依法披露分红决策、分红政策、分红细节,并且不得随意变更。白纸黑字写清楚了,公开披露了,诚信与否就一目了然。如此,监管者惩处、投资者用脚投票,就自然有了法理和事实依据。

  随着相关的分红信息披露细则推出,每一家盈利的上市公司都将详细披露分红相关信息,投资者就可以及时了解拟上市公司和已上市公司的红利政策,根据自身需要,研判公司的长期价值和即时回报情况,作出审慎和符合逻辑的判断和选择。同时,监管机构上市公司分红问题中的不当行为和不合理情形,也可以予以严肃处理。有了这些透明的、强制性的制度,上市公司切实以业绩回报投资者,就会蔚然成风。更多的有盈利的上市公司把分红回报率超过一年期存款利率作为目标,将成为现实。从这个意义上说,证监会目前做的工作,依然是完善基础性制度建设。(董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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