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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外买矿何以行路难?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1-23 08:10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今年上半年,全球矿业并购活动的活跃度达到峰值,与此同时,中国企业在跨境矿业并购交易中所占比重却呈现下降趋势。美元贬值抬升的国际矿产资源价格、“资源保护主义”再次抬头等外部因素增加了企业的并购成本,而相关政策缺乏导向性、扶持主体的单一、管理及资金运作效率低等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国内企业海外矿业领域并购的失利和不积极。

  在近期举行的第十三届全国矿业大会上,有专家指出,与金融危机时期相比,今年中国企业海外矿产投资热潮开始降温。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汪民给出一组数据:上半年,全球矿业并购交易额达到710亿美元,同比增长80%,达成1379笔交易,创下行业并购活动最多的历史纪录。与此同时,中国企业在境外矿业并购交易中所占比重有所下降,并购交易额47亿美元,同比下降18%。

  另据国土资源部统计,下半年全球矿业并购有所放缓,7月份交易金额和交易量环比分别下降32%和19%,8月份继续下降25%和7%。

  后危机时期海外并购成本趋升

  

  金融危机时期,中国迎来了海外并购的春天。一是源于金融危机影响,海外企业资产严重贬值。为缓解流动性短缺,金融或实体机构迫不得已大量出售资产以缩小规模,导致资产价格下跌,折现能力严重下降。这也是中国企业海外并购趋于活跃的主要原因。据商务部统计,2008年中国跨境并购金额超过285亿美元,其中非金融业类并购占比75%。二是海外并购监管和审查放宽。金融危机后,欧美国家相关政府部门放松了对提出并购申请的中国国有企业的监管和审查,减少了中国企业跨境并购的政治障碍和隐性成本。

  然而,进入2011年,国内外的经济、政治环境发生巨大变化。美元持续贬值,使国际矿产资源价格大幅上涨,企业并购成本持续攀升,令多数企业望而却步。另外,国外“资源保护主义”再次抬头也让中国企业海外并购阻碍重重。

  除此之外,值得注意的是,此前国内企业海外矿山投资的项目真正发挥效能的例子少之又少。并购过程除项目本身需要大量投资外,行业周期性波动、政策变化,还有劳工、环保等因素对项目的影响等都会增加投资成本,从而使得实际投资数额远远大于最初的评估值。

  由于国内企业缺乏并购经验,缺少并购运行的商业合作模式,对投资的风险评估不够。因此,盲目的追赶之风让企业的海外并购血本无归,这也让国内企业对海外并购的态度变得愈发谨慎。

  国企受限体制民企缺乏资金

  对于政府而言,最担心的是,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发展的高峰时期,对能源、矿产等原材料需求的旺盛局面短期内难以改变。与此同时,国内矿产资源日益匮乏,对外依赖度进一步增加。比如,目前我国70%的铁矿石和60%的石油均依靠进口。另外,出于安全考虑,国家需对国内稀土等战略资源进行保护性限制开发。在此背景下,经济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也需要中国企业加快“走出去”步伐,参与到海外矿山、能源等产业的并购中,增强我国在国际资源领域的影响力,提升对进口资源的话语权。但是,从根本上说,相关政策缺乏导向性、扶持主体的单一、管理及资金运作效率低等问题对国内企业海外并购的不积极和失利影响极大。

  当前从事海外矿产投资的企业多为大型国有企业,体制等因素极大地限制了企业投资的灵活性,而“国有”背景也增加了企业的海外投资阻力。除此之外,目前国内勘探企业境外投资主要集中于非洲、中东、拉美等地区,而这些地区普遍存在政策法规不透明、基础建设不健全、社区建设不规范等各种隐性风险。

  相比较而言,在海外并购方面,民营企业的表现更加灵活,它们更愿意在符合双方利益的前提下进行商业合作模式的创新,更能够掌握当地各方面信息,将企业的运营融入到当地经济中,从而更容易控制市场风险。然而,目前给予民营企业海外并购的优惠政策仍显不足。

  对于参与境外投资风险较大的并购项目来说,民营企业依靠自身实力筹集并购资金的难度较大,在金融市场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民营企业也很难通过资本市场或融资贷款解决资金短缺问题。在国有企业方面,由于体制问题,事业单位和中央财政投资在国外注册矿业权等方面有较大难度,而且其经营机制、管理体制亦不能完全适应境外投资需要。

  目前,在我国政府签订的多双边投资贸易协定中,缺乏对企业并购活动权益进行保护的条款。通常情况下,我国企业的海外并购活动只能单纯地依照东道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缺乏对自身权益的保护。此外,政府对一些重点并购项目在资金使用、并购方式等方面的管理过于严格,管理灵活性的缺乏易使企业丧失并购机会。

  政府支持应落在实处

  

  大力扶持民营企业参与到海外能源、矿山等资源产品的并购中。民营经济在促进经济增长,海外市场开拓、资源开发等方面拥有其独特的优势,但民营企业的海外并购仍面临缺乏资金、法律支持等困境。有关部门应针对性地给予民营企业积极、优惠的政策。如在海外矿藏勘探、战略资源并购项目方面,给予民营企业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和便利的贷款,帮助其拓展融资渠道;引导帮助民营企业创新管理合作方式,如可以通过积极推动民营企业形成联合体参与到海外并购中,通过股份合作形式,将无数弱小的资本组合成势力雄厚的经济联合体,提升海外并购实力。

  为企业的海外并购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一方面,通过确立我国海外并购法律适用规则,最大限度地保护企业的海外并购利益;另一方面,必须通过双边合作和多边合作来规制海外并购,海外并购适用法律的不确定性不能仅仅依靠单边规则来解决,可借鉴欧美合作协定,应该积极参与与被并购国间的双边法律合作,从而有效地解决本国规制海外并购实际操作上的困难。

  在鼓励矿产企业“走出去”的同时,有关方面应该打消顾虑,多为企业提供自由决策权,可对有实力的重点企业进行备案,经核定额度后由企业根据市场变化自行决策海外并购策略。

  此外,可成立相关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为企业的海外并购提供咨询服务,并可以使用外汇设立供国内矿产企业海外发展的“境外矿产资源专项基金”,更切实地支持企业的海外发展战略。

  (作者为中商流通生产力中心行业分析师)

  更多精彩内容参见“中国经济网-国际频道-商务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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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郭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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