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健身卡、美容卡万元以上 商家需保存客户信息至少5年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1-24 05:40 来源: 东南快报昨天,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简称“办法”)并开征意见。
办法规定,对购买(充值)记名卡和一次性购买(充值)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单位或个人,发卡企业应进行实名登记,发卡企业应留存购卡充值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及联系方式。包括购卡人购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时间、地点、卡号、金额等信息,相关信息需保存5年以上。
据悉,商务主管部门将通过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平台接收与本办法有关的举报和投诉。
对单位购卡(充值)的,应核对单位和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单位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对代理购卡(充值)的,应核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及联系方式。对通过合法支付机构为购卡人开立的网络实名账户购卡(充值)的,应留存支付机构名称和网络实名账户账号。
对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发卡企业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不得收取现金。
单张记名卡限额5000元
办法规定,单张记名卡资金限额为5000元(含),单张不记名卡资金限额为1000元(含)。记名卡可挂失,不设有效期;不记名卡不能挂失,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
发卡企业应在实体卡卡面上载明预付卡名称、发卡企业名称、面值、卡号、持卡人注意事项、联系方式等,不记名卡还应标明有效期。
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应提供激活、换卡服务;对持卡人不能正常使用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应换发新卡。发卡企业终止受理未到期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应允许持卡人免费赎回预付卡资金余额。法制晚报
名词解释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是指商业企业以预收款形式发行的,在本企业(集团)或同一品牌连锁企业兑付商品和服务的信用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以及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不包括用于一次性兑付200元以下指定商品或服务的预付卡。
相关背景
2011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央行、监察部、预防腐败局等七部门制定的《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
《意见》要求,商业预付卡购卡须实名登记;不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1000元。
易观国际分析师张萌分析认为,《意见》对预付费卡进行了区别监管。但像健身、美容等这些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是否适用,《意见》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就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监管,《意见》指出,商务部门要抓紧制定行业标准,适时出台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