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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存4.8亿 主犯判9年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1-27 05:21 来源: 信息时报

  信息时报讯(记者 魏徽徽 通讯员 穗法宣) 备受关注的峻联公司、张俊川等人被控集资诈骗、非法吸存一案,昨日上午在广州中院重审宣判。判决认为,指控峻联公司及张俊川等7被告人构成集资诈骗罪证据不足,仅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峻联公司被处罚金800万元,首犯张俊川获判9年有期徒刑,所有被告人都当庭表示“不上诉了”。此外,受害投资者已增至3355人,总数额从4.7亿余元增至4.8亿余元,部分投资者仍认为判刑重了。

  非法吸收存款超4.8亿

  法院查明:2003年初,张俊川出资筹建峻联公司,同年7月6日注册成立峻联公司,并任法定代表人,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研究、开发计算机软硬件,防盗可视无线电子产品等。峻联公司成立后设立了负责安防业务的工程部门,负责开展安防业务。

  由于开展的安防业务难以获利,峻联公司在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情况下,通过广告宣传及由业务人员向客户介绍等形式,对公司的资产规模、经营业绩、上市前景及上述项目的投资情况等均进行夸大宣传。

  此外,峻联公司还向群众许以平均约25%的年回报率,以现金入股、投资山西焦炭交易中心、投资购买平安大厦、向客户借款、合作电子安装工程等名义,与群众签订投资期限为一年或二年的《合作协议书》、《还款计划书》,向群众非法吸收资金。

  为顺利开展上述业务,峻联公司成立了客户服务部,负责招揽客户进行投资,下设业务一、二、三部,分别由被告人林卫波、孙刚、彭云负责,职责是协助张俊川管理本部的业务员及集资情况,各部的提成比例为投资款的25%。

  然而,峻联公司向群众非法吸收和返还资金大部分通过张俊川的个人账户流转,公司在取得被害人的款项后,将款项的25%用于业务员提成,25%用于向被害人还本付息,其余款项中的一部分用于从化明珠工业园、山西太原哈伯中心、山西王府大厦、平安大厦等相关项目。

  有投资者认为“判重了”

  经司法会计鉴定,2003年2月至2008年4月期间,峻联公司采用上述方式向3355名群众吸收资金人民币4.8亿多元,造成集资群众直接损失共计人民币3.3亿多元。

  法院判决峻联公司、张俊川等7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张俊川获判9年,并处罚金45万元;其余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4至7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峻联公司被处罚金800万元。判决还将追缴峻联公司及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按比例发还给各被害人。

  审判长宣读判决书后,峻联公司及7名被告人均称对判决没有意见,当庭表示不上诉了。但参与旁听的数百名投资者中,部分仍认为判决重了,“只有释放张俊川等人,让其盘活公司才能补偿巨额损失”。

  疑问

  为何不认定集资诈骗罪?

  法官解释,第一,峻联公司成立后,财务制度极不健全,没有完整和清晰地记录所集资金的用途和去向,而用于承租写字楼、做广告及媒体宣传、建立分公司等经营活动的支出确实不小,但具体数额却无法查实;此外,该公司确实有从事安防业务,还承接了相关工程,但基本上都是亏损的,具体亏损的数额也无法查实。

  第二,峻联公司确实有乱投资和投资不利的情况,但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当中,并没有发现张俊川有肆意挥霍集资款和携带集资款潜逃的情况。

  最后,考虑到峻联公司进行非法集资的活动是其经营行为的组成部分,故返还群众的本金和利息应计入其经营资金,该公司将所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的资金的比例超过了50%,不能说是明显不成比例。

  综上情况,现有证据尚不能证实峻联公司和张俊川等人主观上具有集资诈骗的故意,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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