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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1-29 04:02 来源: 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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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某企业进行结业清算,将清算后剩余的一栋房产作为利润分配给某一股东。请问:该房产分配给股东的行为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实施细则》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据此,以房产作为利润分配,是通过出售房屋而减少利润分配的现金支出,是销售不动产并取得了其他经济利益,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

  2、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的总、分公司应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年度终了分公司需要办理汇算清缴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应根据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统一计算的当期实际利润额,按照国税发[2008]28号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月或者分季就地预缴。

  在规定期限内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由总机构、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另外,国税发[2008]28号第二十二条还明确:总机构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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