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旭利或遭重判 证监会“捕鼠”渐收网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2-04 01:46 来源: 每日经济新闻每经记者 李新江 发自北京
盛传一年之久后,李旭利“老鼠仓”传闻终于得到了官方确认。这也是证监会近年来陆续收网的“捕鼠”工程中,涉案金额和影响力最大的一件。《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到,由于涉案金额和影响力均大于已经宣判的许春茂案,法律人士推测,5~10年刑罚及巨额罚金已经是大概率事件。
而这些2009年以前的旧案逐渐处理完毕,证监会的捕鼠工作也逐渐收网。
随着证监会新官上任,未来市场如何监管,市场如何进入良性轨道等都成为业内反思的大问题。监管层、基金公司和上市公司如何避免此类事件的再度发生,都将是我们必须面对的长期议题之一。
李旭利涉刑法或遭重判
日前中国证监会召开媒体通气会,通报了李旭利、许春茂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案、佛塑股份内部交易案等案件的相关情况。
由于在此之前关于李旭利的传闻一直未尘埃落定,也使得这次通报中李旭利的情况成为议论的焦点。
根据会议通告,2009年2月28日至2009年5月20日,李旭利利用职务之便买卖股票,非法获利1000余万元,证监会将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目前李旭利已经被公安机关逮捕。
李旭利2009年7月“私奔”转战上海重阳之前,基金行业一直有“北有王亚伟,南有李旭利”的口头禅,这使得李旭利涉案传闻伊始便在基金业引起轩然大波。
考虑到李旭利的涉案金额和案件的影响力,北京某法律人士预计其可能会遭重判,而“老鼠仓”被处以的最高刑期是10年。许春茂之前被认定非法获利209万余元,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10万元,在当时被认为偏轻。
2009年2月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七)》规定,证券内部信息知情人,在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相应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捕鼠”渐次收网
由于将“老鼠仓”纳入刑法范围内时间并不久,因此近年每个处罚的范例和参考价值也就更大。
此前韩刚涉案非法所得27.7万多元,许春茂涉案非法所得209万多元,因此从涉案金额来看,李旭利案件是近年来涉案金额超过千万的大案。
正因为如此,使得李旭利案件无论是在司法层面还是行业层面都有很大的参考意义。与此同时,李旭利案件的进展,也标志着近年来监管层“捕鼠”成果已经渐次收网。
今年有6人出现在证监会披露的市场禁入名单上,黄林、韩刚等基金经理名列其中。
今年4月21日,证监会第3号市场进入决定书判定原国海富兰克林基金公司中国收益基金经理黄林10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同年5号决定书判定原长城久富基金经理韩刚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1万元;赃款30万多元予以没收,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随后的许春茂案由于涉案金额更大,无论量刑还是罚款金额都较韩刚案更为严厉。目前证监会仍未公布许春茂的行政处罚方案,不过业内人士分析终身禁入可能性较大。
“近年来查处的老鼠仓案件渐次处理完毕,证监会新的班子在未来的‘捕鼠’工作如何推进,还有很大的想象空间。”昨日北京某基金公司管理人员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近年来,‘老鼠仓’涉案金额从数十万到百万数量级,再到千万数量级,值得监管层和公司层面关注。究竟是哪个环节的问题,是体制还是个人,仍然有待厘清。”
基民索赔应该推进
在司法和行政层面推进的同时,北京某基金研究员指出,基金经理涉案“老鼠仓”,损害了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其中涉及的赔偿问题至今并没有相关的法律解释,也是亟需解决的问题。
“第一,公募基金的属性决定了基金经理的操作必须要为持有人负责,老鼠仓直接损害了持有人的利益,因此必须对所有人进行说明和赔偿;第二,基金公司出现老鼠仓,涉及公司内控以及行业引导等问题,因此公司层面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由于老鼠仓造成的持有人损失难以量化考量,因此在对涉案基金经理进行处罚的同时,难以对持有人作出一定的补偿,“这也是相关案件处理中一直回避的问题之一。”
北京某法律人士建议,在老鼠仓案件中应该鼓励持有人进行民事索赔,给相关基金公司以风控压力,避免内控上出现风险。
除了给持有人带来的直接利益损失外,基金投资中暴露出的基金经理投资责任意识缺失,也引起不少业内人士关注。有业内人士建议,基金公司在享受到政策红利,以及基金经理享受到职位红利的同时,应该与投资责任直接对应。如果涉及老鼠仓案件,应该对相关公司进行严厉的行政处罚,甚至取消投资资质。
对于案件审理过程中需要注意的焦点问题,上述法律人士指出,仅仅通过非法获利数额进行评判并不公允。即使老鼠仓涉案基金经理没有获利,案件的性质也是相同的。同时,对于市场的影响程度,以及引起的社会反响等都应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