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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要求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2-05 05:16 来源: 经济日报

  本报北京12月4日讯 记者任意报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日发布了《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并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大中型企业应当依法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有分公司、分店、分厂的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在分支机构设立调解委员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相关人士表示,当前我国企业特别是非公企业劳动争议易发、多发,劳动争议呈总量居高态势。发布《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就是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推动企业建立健全调解组织、建立预防工作机制、完善调解制度、落实保障措施,建立企业内部劳动争议协商解决机制,提升企业自主解决争议的能力。

  据介绍,《规定》分为总则、协商、调解、附则4个部分,内容包括建立企业内部劳资双方沟通协商机制,切实加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建设,建立预防在先的工作机制,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协议的仲裁审查确认制度,充分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原则的作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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