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享有三大优先权(法制热点)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2-12 03:05 来源: 国际金融报
本报记者 黄烨 实习生 李柯达
校车安全成为目前关系学生生命安危的重大问题。国务院法制办昨日正式公布《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在2012年1月11日前对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建议。
征求意见稿规定,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获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幼儿园、小学、中学等从事学前教育、义务教育的教育机构的幼儿或者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记者发现,征求意见稿分别对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单位、校车使用许可、校车驾驶人、校车通行安全、校车乘车安全、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
例如针对公众比较关注的甘肃校车超载导致学生重大伤亡一事,征求意见稿也作出相应规定,校车不得以任何理由超载。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执法部门将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从重处罚。
根据《征求意见稿》,为保障通行及停靠安全,校车获得了三项优先权:一是在交通警察遇到运载学生的校车时,应当指挥疏导校车优先通行;二是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时,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禁止超越,道路无中间隔离带的,对面驶来的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三是校车可以在公交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交车辆通行的道路上行驶。
北京理工大学教授崔新生对《国际金融报》表示,国家出台《校车安全条例》体现了民生问题的分量。不过,考虑到校车并未在国内大范围普及,提前出台的条例有多大可操作性还得打一个问号。另一方面,条例属于行政法规,要全面纳入法制轨道,还必须完善比条例级别更高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