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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公司境内贷款禁再投资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2-14 07:11 来源: 中国经济网

  

  本报讯(记者胡笑红)为规范外商投资性公司的审批和外汇管理,推动外商投资性公司进一步发展,商务部、外汇局日前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性公司有关管理措施的通知》,明确外商投资性公司的境内贷款不得用于境内再投资。

  《通知》指出,外商投资性公司可将其在中国境内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的人民币合法所得,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后,直接用于境内投资。根据通知,外国投资者也可将其上述合法所得向投资性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或增资)后开展境内投资。

  (责任编辑:林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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