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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部分美汽车征“双反”税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2-15 07:12 来源: 中国经济网

  

  本报讯(记者胡笑红)商务部昨天发布第84号公告称,对原产于美国的排气量在2.5升以上的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英文名称:SalooncarsandCross-countrycars(ofacylinder capacity>2500cc)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实施期限2年,自2011年12月15日起到2013年12月14日止。

  根据公告,自今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的排气量在2.5升以上的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时,应向中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对2011年12月15日前进口的被调查产品不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记者注意到,需要征收双反税率的公司包括通用汽车有限公司、克莱斯勒集团有限公司、梅赛德斯-奔驰美国国际公司、宝马美国斯帕坦堡工厂、美国本田制造有限公司及美国本田有限公司以及其他美国公司。所征收的反倾销税率从2%到21.5%不等。

  (责任编辑:林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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