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亟须制定职工福利“最低标准”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2-23 02:25 来源: 郑州晚报

  □石飞(南京)

  上海市总工会正在酝酿建议政府制定职工福利待遇最低标准的提案,为职工基本福利待遇全面导入到集体协商中奠定法理基础。

  (12月22日《工人日报》)

  12月6日《工人日报》曾报道,“上海夜班费标准16年未变”,并引申指出,“实际上,不仅上海,包括南京市在内的其他一些省市也存在夜班津贴多年未调整或与物价相比过低的现象。”这一报道引起社会强烈反响,专家呼吁:“夜班津贴不应成为职工‘被遗忘的权益’。”这也许是上海市总工会动议制定职工福利“最低标准”的推手。

  近年来,物价连年持续飞涨,而各项职工福利待遇,如防暑降温费、夜班津贴、特殊岗位津贴、工作餐标准等,却未能与时俱进,略有提高者那是凤毛麟角,一般都固守10多年前的“老标准”,更有无良企业以“工资包干”为由,将各项福利补贴津贴统统取消。笔者曾去过多家国有改民营的企业采访,他们几乎都用这种“把戏”来忽悠员工。对企业侵犯剥夺职工福利待遇的非法行为,从道德层面谴责,只能枉费口舌,无济于事,因为企业的本性就是要追求利润最大化,很难做到违背本性的自觉。增加成本为职工提高福利待遇,必须有法律法规的约束。

  改革开放以后,政府放权,企业虽然享有了自主确定薪酬的权力,但要遵守“最低工资标准”。每年政府劳动部门都要发布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所有的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恪守,不然,就是违法,就要受到处罚,并且要依照规定对劳动者给予赔偿。有了“最低工资标准”,便可以约束企业非法盘剥职工的牟利冲动,有效保障劳动者的最低薪酬水平。所以,对于职工各项法定的福利待遇,政府部门也需要制定刚性的“最低标准”,每年公布新标准,强制企业“与时俱进”,使职工各项福利待遇也能够逐年有所提高,以体现“共建共享”。

  很显然,在这方面,政府部门的动作太滞后了。上海市总工会酝酿提案的信息,对于政府部门应该说是一个强烈的提醒和鞭策。希望政府部门为劳动者着想,尽快研究,尽早出台文件,明确职工各项福利待遇“最低标准”。

  政府出台法规性文件,总是需要过程和时日的,不可能“呼之即出”。我以为,在政府部门正式出台政策之前,各地总工会可以提出当地职工各项福利待遇“最低标准”的建议,作为企业进行工资集体协商时的参照。这种权宜之计,或可在一定程度上弥补立法滞后的缺憾,避免劳动者福利待遇权益被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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