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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召开“2011年反垄断工作主要情况”专题新闻发布会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2-27 15:26 来源: 商务部网站

  12月27日,商务部召开“2011年反垄断工作主要情况”专题新闻发布会,商务部反垄断局局长、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尚明出席发布会并回答了记者提问。发布会由商务部办公厅副巡视员傅艳主持。发布会实录如下:

  傅艳: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上午好。反垄断的工作一直得到各位媒体的关心和关注,今天我们特别请到商务部反垄断局局长、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尚明,给我们介绍近一段时间以来反垄断的工作。现在发布会分两个小阶段,第一阶段请尚局长介绍情况,第二阶段尚局长愿意回答各位记者的提问。下面请尚局长介绍情况。

  尚明:谢谢主持人,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上午好。《反垄断法》2008年8月实施到现在三年多了,社会各界包括新闻媒体都比较关注这部法律的执行情况,我记得去年8月《反垄断法》实施两周年的时候,我向新闻媒体介绍了商务部两年来的执法情况。今年又有一些新的进展,所以我也非常高兴在岁末的时候向大家介绍2011年商务部的反垄断工作的最新进展。同时,正如主持人刚才所介绍的,商务部同时还承担着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所以一并向大家介绍委员会的有关工作情况。大家手里拿到了这个发布稿,我按照这个次序介绍一下。

  一、2011年反垄断工作进展。

  (一)经营者集中配套立法

  反垄断法仅仅八章57条,相对比较笼统、原则,为了增加法律的可操作性,在法律颁布后作为执法机关我们一直积极推进《反垄断法》的配套立法工作。在不断执法经验的基础上,陆续推出了一系列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方面的配套规则。去年我介绍过包括三个层次:一是国务院颁布的。二是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颁布的。三是部门颁布的规章。大家看到了很多。

  各位也许了解在经营者集中方面,审查的要点就是评估经营者集中对竞争的影响。所以,2011年8月商务部颁布了《关于评估经营者集中竞争影响的暂行规定》,明确了商务部对经营者集中竞争影响进行评估的具体考虑因素和标准,对《反垄断法》的第27条和第28条的规定进一步进行细化。旨在增强商务部经营者集中审查工作的可操作性和透明度,进一步规范商务部经营者集中审查工作。同时,也为经营者做好经营者集中申报工作提供指导,使经营者能够了解我部评估经营者集中竞争影响所关注的主要问题,并在审查过程中予以配合。该规定涉及到了第27条和第28条的各种因素,包括如何看待市场份额和市场控制力、市场集中度的概念及其意义、市场进入的影响、技术进步的影响、对消费者、其他经营者和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等等。

  (二)经营者集中案件审查工作。

  1、最新的统计数据。2011年1-12月中旬,收到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194件,这有了相当大的增长,同比增长43%。其中立案179件,同比增长52%;审结160件,同比增长40%。从案件处理结果来看,无条件批准151件,占94%,附条件批准4件占3%,立案后撤回5件,占3%。

  2、案件总体特点。在已经审结的160件案件中,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做了简单的统计,制造业103件,占64%,这和去年差不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13件,占8%;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供应业10件,占6%;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10件,占6%,还有批发零售业10件,占6%,采矿业7件,占4%;建筑业3件,金融业2件,房地产业1件,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探业1件。

  与2010年各行业所占比例相比,2011年制造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案件所占比例有所增长,采矿业、批发零售业案件所占比例有所下降,其他行业案件所有占比例未发生明显变化。

  3、附加条件批准案件。2011年,商务部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了4起案件。

  ——乌钾收购谢钾。该案于今年3月立案,在第二阶段结案。商务部考察了全球氯化钾市场和中国氯化钾市场的情况。钾肥是高度集中,乌钾和谢钾是俄罗斯联邦最大的两家氯化钾生产商。在全球范围内,钾资源主要集中在少数几个国家,包括加拿大、俄罗斯和白俄罗斯,合计约占全世界总储量的80%以上。本项经营者集中完成后将产生全球第二大的氯化钾出口供应商,市场份额将超过全球市场的1/3,其全球第一大供应商合计约占全球市场的70%。调查发现,中国对国际氯化钾的市场依赖度较高,目前有一半左右的氯化钾需求依赖海运贸易和边境贸易进口,其中进口量一半以上来源于谢钾、乌钾及其这两家公司的关联公司。这个项目经营者集中实施后,谢钾作为一个有竞争力的供应商将被乌钾吸收合并,相关市场的集中度将进一步提高,市场进入难度加大,这将可能对中国的氯化钾市场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所以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及时将竞争关注告知了并购双方,所以申报方提出了减少该经营者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解决方案,最后经过评估我们采纳了这个方案,最后附条件批准。解决方案包括:合并后的公司应继续保持目前的氯化钾销售做法和程序;合并后的公司应一如既往地为中国市场提供种类齐全和数量充足日的氯化钾产品;合并后的公司应维持惯常的价格协商程序等措施。这就可以减少经营者集中可能带来对竞争的损害,具体的详细情况可以看网站我们的公告。

  ——佩内洛普收购萨维奥纺织机械案。我们审查这个案件的过程中,发现两个案子合并中所涉及的关联公司在一项产品上高度集中,占有了全部的世界市场。就是自动络筒机电子清纱器,两个加起来占100%,所以我们在批准两家公司经营者集中的同时,附加了限制竞争条件,对其中一家的相关产品进行了剥离处理。

  ——通用电气与中国神华设立合营企业案。通用电气申报的案件比较多,这是其中一件,各位知道神华是大型国有企业,这个案件最后也附条件批准,主要涉及到水煤浆气化技术许可市场,通用占有很大的市场份额,而水煤浆气化用煤,神华又占有很大的市场份额和决策权,在这里我们附加限制性条件,希望这项经营者集中被允许后,交易方不得利用限制供应水煤浆气化技术所使用的原料煤或者以供应原料煤为条件或者提高使用其他技术的成本。

  ——希捷收购三星电子硬盘驱动器业务案。这个案件网上有很多信息的披露,这个案子今年6月立案,在延长审查期结束。我们分为初步审查期,进一步审查期和进一步审查期的延长期。商务部对此项集中涉及的硬盘行业市场状况、采购模式、产能利用、产品创新、卖方议价能力、市场进入和对消费者影响方面进行了审查,同时分析了在上述相关商品市场中此前发生的交易,特定期间市场价格变化等等。评估后认为全球硬盘市场高度集中,如果大家熟悉硬盘市场的话,可能会脱口而出,全世界只有5家硬盘厂商,目前仅留存希捷、西部数据、日立存储、东芝和三星,这个并购将在市场上减少一个竞争者,我们认为这项集中将产生或可能产生排除竞争的效果。所以,我们与申报方进行了商谈,最后交易双方提交的解决方案,经过评估认为能够减少此项经营者集中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包括在相关市场上维持三星硬盘作为一个独立竞争者存在,虽然两家可以集中了,但是三星硬盘在一段期限内要以独立竞争者的身份存续,审查决定作出后6个月内继续维持和扩大三星产品产能,不得实质性改变当前的商业模式,不得迫使下游供应商排他性供货,继续保持创新投入等等。这些救济措施将可以减轻或者消除此项合并对竞争带来的负面影响,这是根据《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

  (三)国际交流合作情况。

  在经济全球化日益向纵深发展的背景下,跨国并购日益频繁,交易模式日益复杂,所以各国反垄断机构面临共同的监管挑战。不久前我访问美国的时候,一家美国大跨国公司提出,在若干年前,我们需要应对的仅仅是美欧等几家监管机构的监管,现在一个大并购案同时面临多达五六十家监管机构的监管,这是一个巨大变化。所以商务部与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与有关国际组织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共同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为促进经济复苏,保护消费者的福祉共同努力。

  我们与欧盟2004年就开始进行了中欧竞争政策对话,每年举行一次,2011年7月成功举行了第7次。同样在7月,中国的三家反垄断执法机构,商务部、发改委和国家工商总局与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共同在北京签署了《关于反垄断和反托拉斯合作的谅解备忘录》,这为中美开展机制性合作提供了机制性框架。今年11月,我们和美国两个执法机构还制定了《中国商务部与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关于经营者集中案件合作指引》,进一步加深了双方在经营者集中案件审查方面的合作。我们还与英国、德国、日本、韩国、俄罗斯等国执法机构开展了合作,加深彼此了解,探索双边合作机制的可能性,同时参加了相关国际组织会议和研讨会等等。

  (四)关于反垄断法的宣传培训。

  《反垄断法》实施已经三年,但对中国大多数公众来讲还是比较新的事物。为了提高企业和公众的反垄断法律意识,加深对《反垄断法》的理解,商务部从2008年开始每年都进行一系列多种形式的宣传培训活动。2011年商务部继续针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商协会举办了四期商务系统《反垄断法》培训班,培训人员数百人,培训班自2008年以来累计举办了13期。

  (五)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工作

  一是宣传培训。委员会层面,今年10月委员会办公室举办了民营企业《反垄断法》宣传培训班,12月在深圳举办了针对地方国有企业的《反垄断法》宣传培训班。针对中央企业的宣传培训去年已经进行了,今年进行地方国企的有关人员培训。此外,委员会办公室还组织编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读本》,这个读本已经进入出版前的最后阶段,不久就会和公众见面。

  二是委员会设立了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为更好地做好委员会工作,经批准,今年9月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正式成立,并设立在商务部反垄断局。原来商务部承担着反垄断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正式设立办公室以后,这项工作就有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具体的职责包括组织反垄断执法部门起草市场总体竞争状况评估报告、有关竞争政策和反垄断指南;通报交流有关部门反垄断工作情况,跟踪了解国外反垄断工作动向,建立各行业市场集中状况的数据库,承担协调反垄断执法的日常工作,负责委员会的会议组织和议定事项的督促检查,联系专家咨询组具体事务,完成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明年工作展望

  最后介绍一下明年工作的初步展望。

  一是稳步推进配套立法工作。立法一直是我们工作的重点,商务部将不断总结归纳自身积累的执法经验,结合执法工作和实际需要继续推进配套立法工作。明年拟出台《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规定》,我们到现在为止已经有十个附加限制性的案件,所以应该进一步加强透明度和予以规范。还有《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和《未达申报标准涉嫌垄断经营者集中查处办法》等部门规章,我们经常接到有关举报,现在有未达标经营者集中但影响竞争的,也有情况是达到申报标准未依法申报,这里面很大程度是由于不了解《反垄断法》导致的,所以我们起草这两个相关规定,希望引起大家的重视。此外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我们还将修订经营者集中申报表。根据大家提的建议和意见,我们对申报表进行了修改,大家如果感兴趣的话可以浏览一下我们的网站。目的是为企业申报提供更好的指引,帮助企业提供完备的申报材料。

  二是不断完善经营者集中执法。在案件数量大幅增长的情况下,我们将研究改善案件审查办法,进一步提高案件审查效率,缩短案件审查时间,集中更多精力审查可能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效果的案件。同时,结合出台《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依法查处未依法申报的经营者集中案件。

  三是继续做好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相关工作。

  今天我愿意留更多的时间给各位记者朋友提问,我的介绍就到这里。

  傅艳:下面提问环节,提问前我作两点说明,第一要围绕着反垄断业务,要围绕着商务部主管的反垄断业务,第二请提问前报所在媒体的名称。

  中国日报:在商务部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中对不同企业比如说民企、国企、外资企业是不是适用不同的标准。国外媒体报导说中国商务部方面利用《反垄断法》来设置一些限制性条款保护自己本土的行业,对这样的负面说法您怎么回应?

  尚明:各位知道,《反垄断法》执法机构是三家,关于发改委、工商总局的问题你们问他们,我只回答我业务范围内的事情。中国日报的这个问题很好,《反垄断法》实施一直到现在,这个问题不断地有人提出,我也看到国外新闻媒体有所报道,我愿意在这里再一次利用这个机会向大家重申,中国的反垄断执法是公平和公正的,我们不因企业所有制形式不同,而给予他们不同的待遇。就经营者集中而言,我们颁布的一系列配套规则,从经营者申报门槛的设定、经营者申报程序以及审查标准方面,从没有区分企业不同的性质。所以在这里可以负责任的跟大家讲,在我们经营者集中审查过程中,我们对所有企业一视同仁。我看过国外有关报道,这种评论至少是有失偏颇,或者对情况不了解所致的。

  人民日报海外版:刚才发布的内容提到,今年的经营者集中调查的案件大幅度增长,请分析一下上涨的原因是什么?我们想了解一下这些案件中,外籍企业的比重大概占多少,分别是属于哪些情况或者哪些行业?

  尚明:今年反垄断案件有比较大的上涨,包括几个方面的因素。第一,虽然经济危机以后经济在缓慢回升,但还是很艰难的,所以国际投资都采取了比较审慎的态度。通过企业并购或者经营者集中增加市场竞争力变成了主要选择。第二,《反垄断法》实施过程中我们不断地进行反垄断的普法,越来越多的企业了解他们在扩张过程中,并购过程中还有反垄断审查的法律要求,所以第一年和第二年的时候我们认为未申报的比例比较高,去年这方面有所调整和缓解。第三,现在企业做大做强的过程中,不断有企业规模在扩大,反垄断是有门槛要求的,一个是通过某种安排控制另外一个企业,另外是企业营业额要达到标准。越来越多的企业生产规模扩大,使它越接近于这个规模要求。是这些因素导致了今年反垄断案件有所增长,也许明年在此基础上还有一个增长。现在所说的外资是比较复杂的问题,从法律上讲,外国投资到中国就算一个中国企业,具体要看如何界定外资企业,所以很难做出具体的统计。笼统地说,涉及外资的经营者集中占很大的比重。

  凤凰卫视:商务部承担的是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现在有很大的呼声是国进民退,比如说在石油石化行业等,中小企业的感受是他们觉得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这种“三头并进”,会不会成为反垄断工作的一种不利?另外,您觉得反垄断最重要的困难在哪儿?

  尚明:这个问题我只能试着回答,反垄断的三个执法机构,按照垄断行为来分,在国际上也是不多见的分工方法,我们三个机构之间也在加强这些方面的合作。

  追问:你觉得我们国家反垄断现在面临哪些困难?

  尚明:现在民间也好网上也好还是坊间一些说法也好,大家容易把国家控制的企业,涉及国计民生的企业和涉及国家经济命脉的企业以及竞争性的行业,把这些东西混为一谈。我们有行业监管法规,国务院的发展规划,也包括《反垄断法》的第七条,我们涉及到国计民生的行业、涉及到国家经济命脉的行业,涉及到专营专卖的行业,这些行业国家有专门的法律鼓励他们发展。所以刚才讲到有些涉及国计民生国家经济命脉的,国家扶持它的发展这是有充分法律依据的。所以谈到一些现象的时候要区分不同的现象来认识这个问题。

  经济参考报:刚才介绍到商务部审查了大量的经营者集中的案件,我们注意到一个评论,商务部的审查从申报立案审查到作出决定的时间比较长,企业交易时间往往很紧迫,请问商务部下一步会如何提高办案的效率,会不会考虑根据案件的复杂性适用不同的程序,比如说简易程序,谢谢。

  尚明:谢谢你的问题,也谢谢你给我们工作提供了一个指引。经营者集中审查虽然只有三年的执法,但是案件数量有大幅度的上升,和2009年相比,我们案件量增长了一倍多,所以我们承担很大的工作和压力。我们是依法行政,尽量提高效率,我们制定一些配套规则,使申请人能够了解我们经营者集中审查的程序、流程、考虑的因素,决策的程序。同时也约束我们审查的行为,提高效率。我和一些国际同行,包括有几十年执法经验的同行交流的时候,他们对我们的执法工作表示了赞赏,这不是我自我表扬,他们认为确实很不容易,短短三年做到现在这样。当然还有很多不足,有时候我们案件审查时间相对长一些,国际上比较普通的案件或者比较简单的案件,往往都在第一个阶段就完成了。所谓第一阶段,如果大家了解情况就知道,就是执法机构在30天内完成了审查,保证这些企业尽快地实施集中。

  进入到第二阶段的案件,绝大部分是可能有竞争影响的案件,目前在这方面还有改善的余地。据我们初步的了解情况,我们进入第二阶段的案件,现在比例数还相对比较高,也可以说2011年比2010年比例还要高,直接的原因,就是刚才讲到的案件数量有相当大的增长,还有一个机制方面的原因,我们在办理所有案件的时候,我们的案件办理程序都是一样的,并没有刚才这位记者朋友说的区分出简易程序和复杂程序。经营者集中是按照反垄断审查的门槛申报的,一部分案件确实对竞争影响可能不大,比如相关市场份额比较小,比如说是一个垂直性并购,且市场份额并不够那么大等等。所以,美国、欧盟等等很多执法机构长期总结经验,对简易案件采用简易程序快速进行审查,集中力量办理复杂案件。在这方面,我们也在和他们交流,也总结中国办案的经验和特点,把简易案件甄别出来,尽快结案,这样效率上也会有很大提高,希望在2012年在这方面有所进展。

  人民日报:商务部已经附条件批准了希捷收购三星硬盘的案,还有一个硬盘案件,西部数据收购日立存储,请问目前审查如何?

  尚明:硬盘案是国际上比较大的案件,所以各位看到很多报道,不仅是中国的,也包括美国的情况,欧盟的情况,硬盘方面有五大生产厂商包括希捷、三星、日立、东芝和西部数据。今年发生了两个案件,希捷和三星合并,西部数据和日立合并,显著后果是五家变成了三家,这是一种寡占市场结构,从一定程度上来讲这对竞争造成了一定伤害。希捷案很复杂,不介绍了。硬盘的采购又是通过特定模式进行的,所以对市场造成了一定的反竞争效果,而中国是最大的个人电脑的消费国,从而对中国的消费者产生了负面影响。据此,刚才我讲到希捷并购三星案的时候,我们要求三星的硬盘业务独立一段时间,作为一个独立竞争者。也就是说,这个并购虽然完成了,但是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在市场上还是看到五个独立的卖家。

  刚才你提到的另外一个案件,我们正在审查过程中,我们审查过程中也会有这方面的担心,所以我们会适当的将我们的担心和对竞争者的影响反馈给申报方,如果他们能够提出适当的解决方案,也可能会依法作出类似的决定。

  21世纪经济报道:两个问题:第一,明年要出台的《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如果我们调查发现他存在集中但是没有申报,那我们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是更倾向于让他消除已经并购到的企业还是罚款50万了事,更倾向于哪种处理办法。第二,我们集中审查执法三年以来,有10件案件是有条件通过的,只有1件是禁止的。雀巢并购案,我们也在担心会不会被禁止,我们发现商务部采取了宽进宽出的审查态势,我想问这两年我们处理这类并购案中,对禁止是不是越来越谨慎了。

  尚明:谢谢你的问题,但是我不同意你的定性,我们并没有实行所谓的宽进宽出或者严进严出或者宽进严出等等,我们审查经营者集中是严格按照规定处理的。有一部分案件竞争问题比较小所以短期内批准同意,有一部分案件或者少数案件存在着对竞争性影响,排除和限制竞争,我们向申报方提出竞争问题,希望他们提交解决竞争关注的方案,如果他们提交的方案和措施能够解决我们对竞争者关注,根据《反垄断法》第29条就将这个作为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这个案件的通过。反之,如果他提交的解决问题的措施不能够解决我们的关注,不能够解决反竞争的问题,就可能会导致被禁止。所以被禁止的案件,在一定程度来讲,和申报方提供的方案不能解决竞争关注,有直接关系,这并不是我们的一种喜好好恶所导致.因此,如果能够解决竞争关注的,我们愿意通过附条件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在三年的执法实践中有10个案件是附条件批准的,有的是通过结构性救济包括剥离资产,有的通过行为救济,要求他们满足市场竞争的一定条件,有的是结构加行为,各种办法都采取,其目的是满足市场充分竞争的情况下尽量为经营者集中提供便利。

  未依法申报的案件,情况比较复杂,我们在实践中刚刚开始,颁布这个规章的目的,第一是提醒我们的企业,《反垄断法》经营者集中是强制性的申报要求,如果达到了申报标准而没有申报的,就是构成了违反《反垄断法》。由于《反垄断法》比较原则,所以我们通过部门规章对这些企业进行了提醒。另外,这里设定了一定条件,比如什么情况下启动调查,这个调查和正常经营者集中审查的调查有哪些相同、有哪些不同,调查过程中,这些企业享有哪些权利,比如说他可以抗辩,某种情况下有选择权,可以决定项目继续实施还是暂停。当然要对自己的选择承担一定的法律风险。所以对这个事情我们目前还处在一个总结经验、积累经验的过程中。我们在颁布未依法申报规章的同时,也和欧美同行进行了交流。我希望在明年8月或年底的时候我能够在这方面给大家提供一些新的信息。谢谢你的问题。

  傅艳:谢谢各位记者,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尚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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