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种收购义务豁免不需审批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1-05 06:48 来源: 浙江在线-钱江晚报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日前介绍,为进一步减少并购重组行政许可事项、简化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程序、提高并购重组效率,证监会经研究,提出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部分内容,取消因发行行为、30%以上大股东每年2%自由增持、50%以上股东自由增持、继承引发的要约收购义务豁免行政许可。该修改决定日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这位负责人表示,为鼓励产业资本为代表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在合理价位增持股份,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内生稳定机制,证监会经研究认为,上市公司股价相对低迷时增持活动的活跃,一方面表明以控股股东为代表的产业资本对公司价值的判断,即大股东认为市场对公司股价存在相当程度的低估;另一方面,控股股东在市场高估时减持、低估时增持,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持股情况,体现了资本市场内生稳定机制的作用。
在实践过程中,对于目前规定的已持有30%以上股份股东每年2%自由增持股份的锁定期问题,市场希望证监会能在制度上予以进一步明确。这位负责人表示,可以在《收购办法》增加一款作为特别规定,明确30%以上股份股东每年2%自由增持股份的锁定期,应为《证券法》第四十七条关于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即6个月。 许志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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