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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第三方支付不得提供融资服务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1-06 00:00 来源: 中国经济网

  

  商报讯随着网络支付的兴起,人们已经越来越习惯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购物、订餐、缴费和还款等功能。但由于监管细则不完善,第三方网络支付存在信用卡套现、洗钱等不法行为。在首批第三方支付机构牌照下发4个多月后,央行昨日发布《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要求支付机构不得为客户提供账户透支、现金存取和融资服务,客户不得利用信用卡透支为支付账户充值。

  央行要求支付机构应对客户身份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支付账户的开立须实行实名制。支付机构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假名支付账户。支付机构应当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建立健全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此外,支付机构调整互联网支付服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时,应通过有效方式提前30天通知客户。

  按照规定,支付机构须登记并审核客户的身份信息,个人支付账户单笔收付金额超过1万元,个人客户开立的所有支付账户月收付金额累计超过5万元或资金余额连续10天超过5000元的,支付机构还应留存个人客户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该《办法》所指的支付机构是依据央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互联网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第三方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是指客户为购买特定商品或服务,通过计算机等设备依托互联网发起支付指令,实现货币资金转移的行为。

  (责任编辑:彭金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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