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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节约能源条例(草案)》提交审议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1-09 09:26 来源: 商务部网站

  昨天,市政府提交市人大常委会议审议的《昆明市节约能源条例(草案)》提出:“建筑工程应当采用节能型建筑材料、设备,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使用高效照明灯具。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的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违者可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草案)》明确:年综合消费能源总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为市级重点用能单位。重点用能单位未实现上年度节能目标、能源计量数据、统计数据有明显错误或弄虚作假、能源利用效率明显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拒不配合审计的,可罚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草案)》还规定:在销售商品房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说明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及采用的节能设施,违者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止销售,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同时规定,对公共设施和大型建筑物应当安装能耗监测系统,使用高效节能产品,对既有的办公建筑、空调、照明、电梯、锅炉等进行节能改造,降低能耗。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和农村节能工作的资金投入,推广使用沼气、省柴节柴灶等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淘汰高耗能的农业机械。单位和个人使用煤、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煤气等能源,应当例行节约并安装合格的计量器具。《条例(草案)》第37条明确鼓励单位和个人实施节能措施,包括鼓励推广热电联产、集中供热;鼓励采用高效节电照明产品、照明系统和新型节电光源;鼓励洁净煤燃烧技术及替代石油技术等。

  市工信委主任陈浩介绍,“十一五”以来,昆明市全面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单位GDP能耗下降取得明显成效。但从能源生产、经营和利用的现状看,我市经济发展长期积累的结构性矛盾日益突出,粗放型发展模式尚未得到根本性转变,能源利用效率不高,需进一步加强节能降耗工作,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而昆明市“十二五”时期单位GDP能耗要在“十一五”下降23.52%的基础上再下降18%,节能工作任重道远;再就是目前第二产业用能占全市能耗比重偏高,第三产业占GDP比重与发达地区相比仍然偏低。通过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优化三次产业结构,会有很大的节能潜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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