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更多
字体:

伊朗核问题:专家称制裁与封锁均无国际法可依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1-17 11:06 来源: 中国经济网

  

  自去年11月份以来,伊朗涉核问题成为国际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与伊朗之间形成了严重的对峙。

  2011年11月8日,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发布报告称,据可靠消息,伊朗与核武器研制相关的活动可能仍在继续。随即,美国、英国、加拿大和欧盟宣布将对伊朗实施单边的经济制裁,并鼓动其他国家对伊朗采取石油禁运措施,甚至扬言不排除对之采取必要的军事行动。

  面对西方国家的巨大压力,伊朗采取了针锋相对的措施。2011年12月24日,伊朗在其南部海域开始了为期10天、代号为“守卫90”的大规模军事演习。伊朗警告说,如果西方国家对伊朗的石油出口实施制裁,伊朗将封锁霍尔木兹海峡。

  对于伊朗的军事演习及警告,美国则强硬回应称“不会容忍”伊朗封锁霍尔木兹海峡。其后,美国派遣的“约翰·斯滕尼斯”号航母及“莫尔比湾”号导弹巡洋舰通过了海峡。1月8日,美国国防部长称,发展核武器和封锁霍尔木兹海峡是美国政府划定的“红线”,一旦伊朗突破这条“红线”,美国一定会采取进一步的行动。

  围绕伊朗涉核而引发的一系列事件在整个中东地区造成了极大动荡和不安,也给国际社会的和平及安全带来了严重的影响。笔者认为,有必要从国际法的角度对双方行为进行一番分析,以便明晰其中的是非曲直。

  西方国家单边制裁无国际法依据

  国际法上的“制裁”,专门指针对违背国际法的行为而对负有责任的国家施加不利的(法律)后果,例如剥夺权利等,以迫使其停止违背国际法的行为。

  国际法上的制裁措施实施的先决条件之一就是被制裁对象犯有国际不法行为。所谓“国际不法行为”,是指国家违背其所承担之国际义务的一切行为。以此而论,判定是否存在国际不法行为的前提是看有关国家在相关事项上是否存在着对之有效的国际义务以及其行为是否违背了该项义务。

  在《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之下,作为无核缔约国之一的伊朗所承担的国际义务主要有两项,即“不谋求发展核武器”和“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核查”。该条约并没有剥夺“无核缔约国”从事核能和平利用的任何权利。

  从目前的实际情形看,伊朗从事的所谓核活动还局限于进行“铀浓缩”。“铀浓缩”既可用于核武器的开发,也可用于核能的和平利用。伊朗一直坚称其“铀浓缩”是用于和平发展、利用核能事业,并未将之用于研发核武器。而IAEA发布的报告也只是称伊朗与核武器研制相关的活动“可能”在进行,并无真凭实据来证明伊朗核武器的研发“确实”在进行之中,而且伊朗也从未拒绝过IAEA对之进行核查。因此,伊朗在履行《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两项义务过程中还不存在任何可以确证的“不法”因素。在这种情况下,西方国家就欲对之实施制裁,理由是很不充分的。

  另外,在联合国体系内,只有在安理会就制裁行动达成决议的情况下,会员国才有“协助”的义务。而西方国家实施的所谓“单边”的制裁措施,实际上是他们依据自己的立场、意愿和需要而单方从事的制裁行为,并未在国际社会取得普遍的支持和认同。在这种情形下,西方国家试图将其制裁行动强加给其他国家,动辄要求他国参与对伊朗的石油禁运,同样在国际法上找不到任何依据。

  封锁霍尔木兹海峡亦不符国际法

  霍尔木兹海峡是连接波斯湾和印度洋的海峡,是唯一进入波斯湾的重要水道。海峡的北岸是伊朗,南岸是阿曼,东西长约150公里,最宽处达97公里,最窄处只有48.3公里。霍尔木兹海峡素有“海湾咽喉”之称,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和航运地位。海湾沿岸产油国的石油绝大部分通过这一海峡输往西欧、澳大利亚、日本和美国等地,承担着西方石油消费国60%的供应量,因此西方国家把霍尔木兹海峡视为“生命线”。

  从其形态及性质来看,霍尔木兹海峡不是伊朗领海基线以内的“内海峡”,也不是两侧为伊朗领土、宽度不超过其宣布之领海宽度两倍的“领峡”,而是属于当中留有公海(或专属经济区)航道的国际海域。

  在国际法上,各国在公海上享有包括航行自由及飞越自由在内的“六大自由权”;在专属经济区内,尽管《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享有在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上的“主权权利”以及在建筑人工岛屿、海洋科研及海洋环保方面的专属权利,但其他国家仍然享有航行自由及飞越自由等“剩余权利”。

  航行自由及飞越自由不仅意味着各国船舶、飞机在这些海域上享有平等的通行权利,同时也意味着任何国家不得以任何手段或措施在平时非法地阻扰或干预他国通行权的行使。因此,伊朗如果对霍尔木兹海峡实施了封锁,无疑是对他国在该海域内正当通行权的侵害,属于违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非法行为。

  从另一个角度看,国际法严格禁止任何国家实施“平时封锁”行为。所谓“平时封锁”,是指一国在与他国处于和平时期而对他国的海岸、港口、船舶所实施的封锁行为。联合国大会于1974年通过的《侵略定义》的第3条第3项明确将“平时封锁”列为七种侵略行为之一,即为《联合国宪章》禁止非法使用武力原则所禁止的行为之一。因此,伊朗在未与西方国家处于交战状态的情形下,对霍尔木兹海峡实施封锁即构成了“平时封锁”,属于违反《联合国宪章》所宣示之国际法基本原则的非法行为。

  总之,对于伊朗涉核问题,西方国家实施的单方制裁措施以及伊朗对霍尔木兹海峡的封锁行为在国际法上都不具有合法的理由和根据,都不是解决争端的恰当方法,相反这样做只会加深彼此间的矛盾和冲突,最终可能造成兵戎相见的严重后果。

  对话合作乃解决问题的正道

  自伊朗涉核事件发生以来,中国政府一直坚持以对话及合作的方式来解决伊朗核问题,坚持通过IAEA与伊朗的合作来寻求全面、长期、稳妥的解决之道。通过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对话,国际社会可以逐步了解伊朗在核问题上的诉求,逐步化解与伊朗间存在的矛盾和分歧,在维护伊朗的国家主权及和平利用核能的正当权利的基础上,敦促其严格遵守《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所规定的无核国义务,使其在有安全保障、有尊严的前提下永久地放弃核选择。通过合作,国际社会一方面可以帮助伊朗实现核能民用之目的,为伊朗人民造福,另一方面也可以对伊朗核活动实现有效的监控,督促其接受IAEA的协调,而不会轻易跨越核门槛。(丁成耀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林秀敏)

分享更多
字体:

网友评论

以下留言只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不代表MSN观点更多>>
共有 0 条评论 查看更多评论>>

发表评论

请登录:
内 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