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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检察院抗诉 认为*ST大地判决偏轻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2-01 22:44 来源: 21世纪网

冯展鹏 2012-02-01 22:44:11  

  核心提示:昆明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案件一审判决确有错误,原审法院对欺诈发行股票罪部分量刑偏轻。

  21世纪网综合 *ST大地(002200.SZ)欺诈发行案件再起波澜,2月1日晚*ST大地发布《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显示,*ST大地公司于2012年1月31日收到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书》。昆明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案件一审判决确有错误,原审法院对欺诈发行股票罪部分量刑偏轻,应当认定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原审审级违法。

  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给出的理由有:

  1. 原审法院对欺诈发行股票罪部分量刑偏轻。本案持续造假时间长、犯罪性质恶劣、非法募集资金数额特别巨大,社会危害极其严重,判决虽在法定幅度内量刑,但明显偏轻,且未区分五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一律判处缓刑不符合法律规定,仅对“绿大地”公司判处400万元的罚金刑也明显偏轻,罚不当罪。

  2. 应当认定被告单位“绿大地”公司及被告人何学葵、蒋凯西、庞明星、赵海丽、赵海艳构成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

  首先,绿大地公司虽然前后两次使用同一虚假信息,但其报告或披露的对象分别是证监会等发行审核部门和公众,对象不同,因此不存在对2007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重复评价的问题;

  其次,绿大地公司在2007年至2009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三次违规披露重要信息,已达到“多次”的立案追诉标准;

  再次,公安机关补充调取的绿大地公司2008年、2009年的半年报,经司法会计鉴定,可以进一步证实本案“多次”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的事实。

  此前云南绿大地欺诈发行案的一审判决就遭到了多方的质疑,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远忠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3条:“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而绿大地案件宣判时,法院并没有召集相关人等到法庭宣判。被告人已经拿着判决书回家了,辩护团队的律师却只是在看到绿大地公司公告后方才得知判决结果。'

  张远忠曾在采访中表示,绿大地欺诈案一审判决轻得让人匪夷所思:原董事长和财务总监均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外聘财务顾问庞明星和公司员工赵海丽获刑两年,缓刑三年;公司员工赵海艳获刑一年,缓刑两年。“这意味着接到判决书的那一刻起,五位被告人都可以释放回家了,几乎相当于没有判刑。”

  *ST大地还在公告中提示,案件进展可能对2011年年报的按时披露和审计意见造成影响。按照深交所上市规则,如果公司不能在4月30日前披露年报,*ST大地将从5月第一个交易日起停牌;如果停牌两个月内仍未能披露年报,股票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此后两个月内,如果公司仍未能披露年报,*ST大地将被暂停上市交易。

  *ST大地也正试图力挽狂澜,今晚间再发布《关于为撤销退市风险警示采取的措施及有关工作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对公司被质疑的几方面再做出说明,为“摘星”铺路。

  另外,*ST大地今晚再一则公告称,公司于2月1日收到“石林县生态工业集中区清香湖片区巴江河沿线景观治理工程一期BT建设项目”的《中标 通知书》。公司中标“石林县生态工业集中区清香湖片区巴江河沿线景观治理工程一期BT建设项目”,中标价为3836.84万元。(21世纪网 冯展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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